让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发展成果

  继2020年底全面消除极端贫困后,中国将致力于在面向第二个百年目标的新征程中解决发展不平衡问题,尤其是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十四五”规划指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新格局。2021年6月,中央印发了《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浙江因而承担起为共同富裕目标探索路径、积累经验、提供示范的重要使命。在此背景下,为推动城乡融合发展与共同富裕目标实现提供理论支撑,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和公共管理学院于近日主办了“城乡融合发展与共同富裕”学术研讨会,与会学者围绕共同富裕的理论内涵、中国城乡融合发展现状和挑战、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的政策建议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和交流。

让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发展成果

  三次分配应着重“引导”和“激励”

  9月28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重磅发布了《中国的全面小康》白皮书。白皮书指出,中国的全面小康,是全体人民共同享有发展成果的小康。当前,中国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持续缩小。2011年至2020年,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名义增长10.6%,年均增速快于城镇居民1.8个百分点。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从2010年的2.99下降到2020年的2.56。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差距逐年下降。2020年,东部与西部、中部与西部、东北与西部地区的收入之比分别为1.62、1.07、1.11,分别比2013年下降0.08、0.03和0.18。不同群体之间居民收入差距总体缩小。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在2008年达到最高点0.491后,2009年至今呈现波动下降态势,2020年降至0.468,累计下降0.023。“十三五”时期,全国居民人均转移净收入年均增长10.1%,快于居民总体收入增长。

  今年8月,在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的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第三次分配”作为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被再次提出。这一概念首先由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提出。第三次分配有别于初次分配和第二次分配,是指人们在自愿的基础上,以捐赠、慈善等方式进行的社会财富再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否能实现共同富裕,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讨论。有部分学者认为,第三次分配机制还不健全,通过第三次分配实现共同富裕还有较远的路要走。如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张来明等人曾提出,三次分配机制不健全,作用不显著,如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的激励机制以及社会氛围和群众基础还不强;慈善公益事业发展模式仍不健全;政府、社会和企业在三次分配中的定位不清晰,部分领域环节还存在监管缺位越位现象(张来明、李建伟,《改革》2021年第9期)。

  第三次分配是什么?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首席专家黄祖辉教授认为,初次分配应“提高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和“扩大中等收入群体规模”。其中,“提低”是基础,“扩中”是目的。二次分配应注重“扩面”和“提效”,注重公共资源分配中的公平覆盖和空间效率。三次分配则应着重“引导”和“激励”,引导高收入群体帮扶低收入群体。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研究所所长万广华教授指出,富裕是基础和根本,不应为了“共同”而“共同”,应认识到“共同”的目的仍是实现富裕。在解决收入差距问题时,要意识到再分配本身就有成本且可能对经济造成扭曲,应着力完善经济扭曲最小化的一次分配。

  城乡融合实现共同富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指出,到2022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到2035年,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到本世纪中叶,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成熟定型。如何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融合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

  如今,“农村产业集群”和“村际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在农村经济发展上初见成效。河南平舆县被称为中国车舆文化之乡,近些年来不断发展皮革皮具产业、建筑防水产业、户外休闲产业、白芝麻产业、电商物流产业,以龙头企业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形成了产业集聚区效应。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讲席教授张晓波通过对河南平舆县产业集群的案例分析,指出地方的产业政策应从“招大引强”向“重视本土小微企业、扶植集群产业发展”的观念转变。他表示,过去几十年,产业集群对促进中小微企业成长、带动就业、实现共同富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沿海地区工资大幅度上升,产业集群开始向内地转移,为实现地区间的共同富裕提供了宝贵机会。

  浙江大学区域协调发展研究中心刘培林研究员基于浙江微观调研经验,分析了“村际一体化”新型发展模式。他指出,村际资源整合有助于扩大农村的产业规模和产品的市场规模,从而改善供应链、规范产品质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村际一体化”还有助于在乡村集群间创造就业岗位,能够促进农民本地化就业和减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是一种更具内生活力的一体化模式,有利于城乡协调发展。他强调,“村际一体化”是一种自下而上的基层创新,在面向全国推广时,我们要应因地制宜地考察村际间的资源互补性和产业需求等现实因素。

  除了大力发展农村产业模式,保障农民权益也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守英教授梳理了1978年以来中国城乡关系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变化,发现“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缩小”和“对农民开放城市权利”息息相关。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镇企业发展、允许农民进城打工等改革措施均通过向农民开放权利,在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方面产生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向农民开放权利,他提出了四方面政策建议:一是要推动从城乡二分到城乡融合转型,促进城乡要素双向流动;二是要促进农民收入和财富增长,让农民充分享受城市发展红利;三是要加快村落形态、要素和空间重构;四是要探索都市圈、乡村、城乡结合地区等不同区域的土地改革。浙江大学共享与发展研究院院长李实教授认为,解决农村相对贫困发生率上升、老幼病残相对贫困率高、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等一系列相对贫困问题,途径在于推进“两化”,即土地“民有化”和农民工市民化。李实教授呼吁,一方面应盘活土地,使农民充分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交易权,提高其财产性收入;另一方面,应彻底取消户籍制度身份歧视、促进人口自由流动,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保障农民工及其家人享有同等的城市公共服务权利。

  中国农业大学全球食物经济与政策研究院院长樊胜根教授指出,全球快速城镇化给农村带来了贫民窟、清洁水源缺乏、超重肥胖疾病等诸多挑战。应通过三条路径加强城乡联系。一是要采用城乡经济学方法,加强乡镇和中等城市间的经济和社会联系。二是要改善政策协调性和改变公共投资目标,发展垂直农业、都市农业,改善农村教育医疗等社会保障网络和信息服务等基础设施水平。三是要构建高效包容的城乡价值链,通过纵向协调以建立粮食安全网络,统筹城乡收入、健康、教育、营养等社会保障政策。

  《中国农村教育发展报告2019》显示,农村教育面广量大,依然是中国基础教育的大头。2017年全国义务教育在校生数达1.45亿人,比2016年增加293.38万人,增幅为2.06%。教育作为国家现代化发展和人才建设的重要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 “共同富裕”愿景下,该如何破解乡村教育多年来的痛点和难点?

  让农村居民平等地接受优质教育对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院长姚洋教授在会上表示,持续存在的城乡收入差距意味着“如何发展农村”仍然是我国目前面临的重要发展挑战。他指出,希望通过新自由主义推崇的程序平等来实现共同富裕是不切实际的,因为很多农村居民缺乏增收能力。基于始终存在的城乡居民受教育年限差异和逐渐降低的代际流动性现象考察,当前的教育系统对农村居民而言不利。对此,他提出要保障机会平等,将教育平等作为实现机会平等、提高农民收入的切实方案,这将有助于同时提升社会公平和经济效率。为保证教育领域的公平性,他还建议进一步延长义务教育年限。(社会科学报社融媒体“思想工坊”出品 全文见社会科学报及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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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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