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后到底要不要退股?现在有答案了!

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是时下大热,越来越多的企业主将此作为调动工作积极性的有效手段。与之相应,几乎所有的企业主都会理所当然的认为“离职员工必须转让股权”乃天经地义。但对于离职员工而言,他们可不这么想,“我的股权我做主,凭什么强制我转让啊”。于是冲突应运而生,公司能否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成为值得我们深入探讨的话题。

双方争执的焦点:员工激励股权是什么样的股权?


壹 员工一方的观点:我的股份我做主

根据物权法原理,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重要也最完全的一种权利,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由于股权是股东合法财产权,股东合法财产的处分权只能由股东自己行使。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均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股权非经股东或法定的强制执行程序不能变动。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员工出资取得公司股权后,即成为公司合法股东,对股权的处分应由作为股东的员工自由行使,该权利非依本人意志、法律或司法裁判,任何机构、个人均无权予以处分或剥夺。

贰 公司一方的观点:公司给你股权是基于你的人力资本价值

公司认可员工对股权的“所有权”,并尊重这种所有权。但员工对于公司股权的“所有权”是基于是你公司核心员工、能够为公司创造价值的,既然你已经离职了,何谈员工、更何谈人力资本价值?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利的放弃,也不禁止员工对个人合法权力的合理让渡。因此,员工可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自由约定处分股权的“条件”。

员工与公司或其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离开公司时必须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的规定的效力合法有效。股东之间作出的类似约定,只要不是恶意侵犯股东财产权,不是法律强制股东退股的针对性条款,就应当依法认定为合法有效,各股东均应遵照执行。

叁 我们的观点:提前知悉、同意的条件,触发后要求执行是合理的

作为公司股东的员工,其对公司股权的合法“所有权”应当被充分尊重。股东间约定员工离开公司时必须退股,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由于该退股行为系采取股东事先约定主动转让股权的方式,因此,该条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而这恰恰是员工股东行使其对股权的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具体表现。

在“退股条件”具备时,员工股东应当按约履行出让义务。这并非是公司强制离职员工转让股权,而是员工股东在符合约定的“退股条件”下按约转让的行为。这一“约定”由离职员工自行签署,本身合法有效,离职员工理应受其约束。

再者,公司以更低(甚至极低)的价格把股份给到员工,理所当然是可以附带些限制性条件的。况且那还不是因为要激励核心员工,你都离职了,都已经不是公司员工了,更不是核心员工了,谈何保留股份呢?最后,这个股份及其附加条件是员工事先知晓并签字认可的,为什么不能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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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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