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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不同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中表现最为普遍的形式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以及鼓励民众尤其是科技人员创业创新,越来越多掌握先进技术的科技人员投身创业,因此通过无形资产出资的方式设立企业,被越来越多的初创型或技术型企业所采用。
都在讲无形资产,禁不住要问,无形资产从严格定义上理解到底指什么?
其实,无形资产是一个财务概念(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中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简而言之,就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资产。
常见的无形资产出资形式包括知识产权(专利、专有技术、著作权、商标、特许经营权等)、土地使用权(土地归国家所有,不解释)、商誉(常在收购其他企业时产生)、股权、债权、矿业权(采矿权和探矿权)等。要注意的是,不要混淆理解无形资产就等同于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只是无形资产中表现最为普遍的形式。
如今,高比例无形资产出资的创业企业比较多。今天,股哥就大家剖析一下采用无形资产出资的4大好处和常见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出资方式的规定: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也就是说无形资产作为非货币出资,是法律允许的。要知道,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拿着爸爸的5个亿开始创业的;更为常见的是捉襟见肘的资金和一身才华,这些才华凝固在知识产权里。
无形资产出资履行法定的评估、所有权转移、验资程序后,则认定为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相对于货币出资下采用认缴的方式,无形资产出资实缴到位给人的感觉更佳,也规避了抽逃出资的风险(出资不实的风险仍然有)。
注册资本金是企业实力的象征,尤其是在建筑、金融行业等招投标场合下(往往存在注册资本金门槛)。
通过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出资扩充注册资本金,有利于提升企业实力形象(虽然认缴制下没有实质意义,股哥也不鼓励,但招标单位关注和要求就会有企业愿意迎合)。
高额的无形资产出资会带来高额摊销,从而降低公司利润,从税务上可少交企业所得税,但成本增加也会削弱产品在市场中的价格竞争力。当然,应降低了利润,对外融资时也可能降低公司的估值。
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申报单位的掌握一定数量知识产权。具备这些无形资产,也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形象,便于公司以此申报基于科技类企业的各项资金补贴。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实务中无形资产出资往往比货币出资麻烦得多,而且出资人在后面还会碰到更多的困难。我们一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
甲和乙2018年一起创业设立了新公司。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甲以现金出资300万,持股60%;乙以个人专利出资,评估作价200万(专利为自己开发,取得成本0元),持股40%。
2019年引入一个天使投资人丙,丙现金出资300万,持股30%;甲和乙以软件著作权出资(甲占60%、乙占40%,取得成本50万),评估作价200万,新增持股20%。公司注册资本增资至1000万元。
现在乙与丁达成股权转让约定。乙向丁转让2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500万元。
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1. 乙在无形资产出资所取得股权时是否需要纳税?如何计算?
2. 乙无形资产出资所取得的股权进行转让时是否需要纳税?如何计算?
3. 丁受让股权后,其是否视同已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方式是货币出资还是无形资产出资?
4. 公司未来上市的话,无形资产出资有什么问题?
首先,乙在无形资产出资时取得股权的行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在取得股权的时点可以不纳税的,而在5年内可分期纳税。
根据财政部与国税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j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k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所以,乙在设立公司时和增资扩股进行无形资产转让时,总共须缴纳个税:
设立时个税(200-0)×20% +增资时个税(200-50)×40%×20%=52万元
其次,乙的股权转让行为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乙首次出资应按评估前价值即按专利的原始取得成本作为股权原值,增资时应按评估价值作为股权原值。
所以,乙所持股权的原值为200+200×40%=280万元,持股28%。20%的股权对应的原值为200万。
所以,甲向丁进行股权转让时,需缴纳的个税为:(500-200)×20%=60万元
第三个问题,丁受让20%的股权后,作为认为其所持股权的出资方式仍为无形资产出资。
首先要理解的是,出资义务的所涉及的主体是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向公司缴纳出资款的行为(无论是现金出资或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
而案例中股权转让行为是乙与丁双方之间的交易(主要给丁方的感觉是他是通过现金购买取得股权的,所以理解为已现金出资),转让价款也并未进入公司;所以,并不改变该部分股权的出资方式,而乙方所转让的标的股权通过无形资产出资取得。因此,该部分股权的出资方式仍为无形资产出资。
最后,无形资产出资对于拟上市或拟挂牌企业而言,关注得比较细致,常见的包括(基于篇幅限制,股哥以后再单独撰文来详细说明):
1、无形资产出资占比符合要求。现行公司法放开限制,旧公司法在不同时期有明确规定。评估公司历史时期出资是否合规。
2、无形资产出资不实或出资瑕疵。无形资产评估价格过高、没有履行评估程序、评估机构是否具备证券资格等。
3、股东出资的无形资产权属清晰无纠纷。是否为合法权利人,是否为职务发明,有没有权利负担,是否依法办理所有权转移手续等。
4、无形资产对于公司的价值。是否可用于商业化生产,是否对公司业务发展所起作用并产生收益等。
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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