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四部门发文:收费不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被减少招生计划

山西四部门发文:收费不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被减少招生计划

山西四部门发文:收费不合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将被减少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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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四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的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收费项目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

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为在校学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代收费项目。

二、明确定价形式

(一)学费、住宿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列入《山西省定价目录》内的实行政府定价,《山西省定价目录》以外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自主确定。

(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服务性收费标准、代收费标准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完善定价机制

(一)定价权限。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按照《山西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二)定价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学费标准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办学条件、市场需求、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住宿费标准按实际成本确定。

(三)成本项目。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工资福利费用、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不包括校办产业及经营性经费支出。住宿成本包括房屋、床、桌椅等宿舍必要设施设备的折旧费、水电费、取暖费、修缮费和管理人员经费等其他有关宿舍管理正常支出的费用。

(四)申报材料。实行政府定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标准方案、依据和理由,预计年度收费额或者近三年年度收费额、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

2. 申请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

3.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 收费单位的有关情况,包括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学许可证、人员配备、经费来源等;

5. 对学生负担及相关行业的影响;

6. 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规范收费行为

(一)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学校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

(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生退(转)学,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退学生一定费用。具体退费办法按照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除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其他费用或者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储备金、赞助费、抵押金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五)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通过门户网站、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减免规定、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

新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在招生前30天向社会公布收费标准;

招生简章应写明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对贫困生学费减免规定和其他救助办法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做好收费统计报告工作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每年按规定的时间将本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等)、收费项目变动情况和年度收费情况(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机关文号、收支金额)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按照各部门职责,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监督管理,引导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的教育收费管理政策。

对收费标准变动频繁、上涨幅度较大、社会反响强烈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要及时提醒告诫,并督促学校公布其生均培养成本,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减少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来源 |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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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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