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种观点认为:今后房屋征收拆迁容易了,会比以前快得多,理由是过去拆迁中比较棘手的无证房屋登记办证出现了重大转机,这里所说的转机实际是指:
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21)1号文让很多房屋没办证的人高兴得睡不着,其实无非就是文件里面规定了建成时间较早,无法补办规划手续的不动产,如何进行登记办证的那一点事,别看只有寥寥几十个字,却给了很多人无限的底气,以后再说2008年前建设没有办证的房屋是违法建筑,可不是那么好随便说的了。
同时以往一直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行政处罚的事项,《行政处罚法》也作了相应的修改,交由基层行政管理迫切需要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来处罚。
这两个文件对一直颇受争议的违法建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尤其是房屋征收拆迁中,一直是被拆迁户心中的痛,只要是碰到拆迁,没有证件的房屋就会被扯出来说事,借此想得到让步。今后会不会因为有这两个文件拆迁矛盾就会减少?还真不好说。
01 征收拆迁双方的矛盾焦点是什么?
焦点是:对补偿的预期与实际获得的补偿之间的矛盾。被征收人(拆迁人)都想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说到根就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当地经济发展不平衡与平充分之间的矛盾。
所有拆迁中的矛盾无不与补偿有关,无不是在多要与少给之间纠缠。站位高一点就是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现实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如果期望得不到满足,与预期相差过大,矛盾便不可避免。一切矛盾的根源是补偿,不少拆迁户都希望通过拆迁,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人希望将自己其它的困难也通过拆迁一揽子解决。心情可以理解,但未必就行得通。
所以征收拆迁中的矛盾有多大,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预期有多大,预期能在多大的程度上得到满足,这是最根本的,最主要的。这个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拆迁中时时有矛盾,处处有矛盾。
02 这个矛盾根据文件有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是有一些转机,也缓和了征收拆迁中“争议建筑”“问题建筑”“瘕疵建筑”的矛盾,不过只是“利好少部分人”,也就是涉及违法建筑那些较少的人群,对征收拆迁中大部分群体并无影响。
违法建筑争议较大,引人关注,但是并不是每个拆迁户都有违法建筑,而且20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后,违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增量的违法建筑非常少。对存量的“违法建筑”拆迁中常常非常尴尬,别说当作违法建筑不给补偿、少给补偿拆不动、拆迁不了,就是当作合法建筑能顺利完成拆迁就烧高香了。
而征收拆迁中的诉求则普遍相对较多: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拆迁双方既有房屋本身的补偿价格分歧,也有房屋装饰装修方面的争议,
选择产权调换也有对安置房源、安置地点和新旧房屋不想找差价的想法和要求。
还有的拆迁户有其它拆迁方面的诉求。所以对房子没有违建的这部分人来说,违法建设的认定与处理,对他们没有任何影响。相反,还会引起一些心理不平衡。有争议的建筑尚且能当作合法的建筑进行补偿,自己的名正言顺的房屋也一样补偿感觉吃亏,甚至于觉得好哭的娃娃有奶吃,“欺软怕硬”。因些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罚上的一些变化要一分为二地看。对存在违建的拆迁户来说是好事,对另一部分人
则不然。
所以不能笼统地以为违法建筑的认定和处理有了转机,就一定能大大促进房屋拆迁,就是对存在有“违法建筑”的当事人来说,也存在一个一分为二的可能,如果过去有争议建筑还可以作为一个条件,让拆迁户让步,现在不同了,违法变成合法,不但不能作为一个条件,对部分人来说,底气更足,要价可能更高。底气更足。
因此,仅仅凭这个规定就认为以后房屋拆迁就容易了,确实为时还早,能不能促进拆迁中矛盾的解决,还要看看实际效果怎么样。
不过这个规定的出台,毕竟能化解一部分拆迁中的分歧和矛盾,也能解决一部分问题,要充分利用这一有利因素,依法依规将好事办好,将规定用活用足,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树立千难万难依靠群众就不难的意识,拆迁也许难度就小得多。
页面更新: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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