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诊断的职业病如何计发待遇

案例:某员工2016年2月离职,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关系。2018年10月因职业病认定为工伤,2018年11月劳动能力鉴定为7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机构要求,单位为该职工补缴了2016年3月至今的工伤保险和滞纳金。补缴的基数低于其离职前的缴费基数。请问该员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以2016年的缴费工资还是2018年补缴的缴费工资计算?

根据相关规定,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经工伤认定和劳动鉴定能力为一个级至十级伤残,按本人终止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发相关待遇;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按条例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据此,应以离职前即2016年2月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待遇。要求补缴离职后的工伤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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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诊断的职业病如何计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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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标签:职业病   待遇   鉴定书   补助金   滞纳金   证明书   作业   伤残   基数   工伤   工伤保险   鉴定   职工   工资   员工   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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