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招用的劳动者,是否能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是。依据:1、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1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2、2013年7月1日《山东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18条:使用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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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16

标签:劳动者   公益性   岗位   山东省   劳动合同   合同法   社保   管理办法   期限   人民政府   困难   单位   人员   地方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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