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能与公司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吗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范围的不断扩大、层次的不断深化,外国人来华就业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现象,就业人数也越来越多。那么,作为外国人,能否与国内的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如何规制,这对于企业尤其是外向型企业来说,成为一个不得不研究的课题。

理解这一问题,应该把握的要点:

1、外国人持有有效的就业许可证件,是劳动关系建立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

2、在满足必要条件的前提下,要看法律法规政策有无特别规定以及当事人是否另有约定,如无特殊规定,当事人之间也无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约定,则可确认劳动关系。

涉及的法律法规:

1、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1996年1月22日,根据2010年11月12日人社部令第7号《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8条、第9条

2、司法解释四 第14条:“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注意,这里是可以,而不是必须)认定为劳动关系。”

3、鲁高法【2010】84号 第14条:“14、下列争议,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1)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2)依法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台湾居民、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与用人单位因用工发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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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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