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与5-6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可以。山东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明确工伤保险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39号)第六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被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据此可推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与5-6级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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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标签:工伤   劳动合同   合同法   职工   补助金   山东省   伤残   工伤保险   医疗   通知   文件   财经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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