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了,商标注册不应随心所欲

作者:优宝杖

近日,济南国足豆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掴足”商标无效的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布,判决显示该公司申请主要使用在腌制菌块、腐乳、臭豆腐、腐竹、豆腐制品等食品上的“掴足”商标,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

济南国足豆腐公司之前在腐乳、豆腐、豆腐制品等商品上注册了“摑足”商标。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公众对中国国家足球队的关注以及相关媒体对于国足的报道,让公众易将“摑足”与“国足”相联系,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于是宣告该商标无效。济南国足豆腐公司不服,并且进行了起诉。

2020年11月2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判决,国足豆腐餐饮公司将商标主要使用在豆腐等商品上,存在贬损、讽刺“国足”的倾向,易产生消极的、负面的不良影响。此外,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形成了唯一的指向性。据此驳回国足豆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

济南国足豆腐公司不服,于是向北京高院上诉,近日,北京高院作出了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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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商标注册应该注意什么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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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本案中,商标注册申请人依据国家法定程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商标满足与其他在先商标不冲突的显著性特征,即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但是该商标不能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或内容,因此没有被注册成功。

众所周知国足一向以“臭脚”著称,这已经是一个全社会普遍承认的事实,尤其中国男足,拿着纳税人的钱不想着为国争光假摔、踢到自家球门等低级错误屡教不改,连亚洲都踢不出去,因此被老百姓戏称为“臭脚”。此商品为臭豆腐,在此基础上注册“掴足”(音同“国足”)商标,有明显的内涵国足的成分在里面。同时,既然为注册商标那么就应该有积极地暗示,“掴足”商标虽然陈述的是事实,但难免有消极的意味在里面。从另一方面来讲,虽然现在国足让大家很不满意,但是未来国足一定会优化自身有希望创出佳绩。

从法律上来说,“掴足”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因此本案中注册商标不予通过,该商标被宣告无效,法院也驳回了商标注册申请人国足豆腐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标无效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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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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