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特别是私企,经常会出现职工因公受伤,企业不愿为职工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的事件。
今天给大家普及一下,发生类似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
上述两项条款,是职工在单位受伤,企业不给申请工伤认定时,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建议大家,平时应注意学习和掌握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特别是打工者,更应该注重法律法规的学习,以免受到伤害时,因不懂法而告状找不到门。
掌握了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伸张正义,挽回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大家说对不对?
页面更新: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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