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作中发生的这件事、符合劳动法吗?

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咨询,网络中也有人提问,我工作中发生的这件事、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针对这些提问,文竹来告诉大家,《劳动法》中,维护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条款都有哪些。

此文为续集。续集(一)

一、《劳动法》的管理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包括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们国家境内,不管国企还是私企,只要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只要犯了错,劳动法就都管得着。

二、维护劳动者利益的相关条款

01、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02、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应该尊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03、无效劳动合同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②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③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确认。

④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04、劳动合同的解除

①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②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额。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下列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续集一)结束,下集待续

我工作中发生的这件事、符合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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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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