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用工之日起30天内,为职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我们通常会有此共识: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那如果是员工自愿,或企业与员工协定不交社保,又是否可行呢?比如:
1.员工可以申请入职时暂不交社保,以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2.公司可以要求员工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吗?
3.员工可以与公司协商,不交社保以少代扣工资吗?
这全都是不可行的。尤其是从公司或HR的角度。
原因很简单,一般情况下,只要是公司没给员工交社保,无论员工自愿还是不自愿,公司都需要承担责任。并且第一种情况的话,员工自身还可能会涉及到骗取社保基金的违法行为。
比如: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任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再比如:因公司没有及时给员工交社保,期间员工发生了医保、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原定可以按规定给付的费用的,公司将需要代替社保基金,给付员工的这些费用。
所以大家明白了吗?逃避社保缴纳是得不偿失的做法,公司和员工都应该按规定做好社会保险的参保与缴费。
页面更新: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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