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

(二)明确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要求,《办法》规定,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其设计最高时速、整车质量、外形尺寸、防火阻燃性能等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依法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三)对现行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的编制公布主体和目录的功能定位进行调整,将《办法》规定由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编制公布的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目录调整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生产企业名单和产品目录,将产品目录功能定位于为消费者购买车辆提供查询和参考。

(四)对电动自行车租赁管理作出原则性规定,《办法》对电动自行车租赁的管理作了原则性规定。

(五)增加禁止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规定,为保护群众交通安全《办法》增加了对非法拼装、改装、加装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和违法责任。

(六)增加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办法》增加了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应当进行变更登记、不予办理变更登记和应当进行注销登记的情形及其登记程序规定。

(七)增加车辆停放场所、充电设施设置、建设要求,《办法》对停放场地、充电设施的设置、建设和停放充电管理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八)增加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和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规定,《办法》规定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驾乘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禁止电动自行车进电梯,但均未规定法律责任。

(九)明确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过渡期。为延续原《办法》关于“已取得临时号牌和行驶证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年限内继续使用”的规定,执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国市监标创〔2019〕53号)关于“对新标准实施前在用的既不符合旧标准也不符合新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发放临时号牌”要求,《办法》对已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设置了三年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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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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