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怕不能理赔?用好这两个“神器”,再也不怕理赔难

买保险怕不能理赔?用好这两个“神器”,再也不怕理赔难

经常有人说,保险有两个不赔:这也不赔,那也不赔。

一方面是因为保险行业的确存在一些乱象,另一方面,是受人的反差心理和传播原理影响。

所谓“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

实际上,只要投保人没有不当操作,例如瞒告、骗保,出险了,符合条款要求的,保险公司都会理赔。

如果真的与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其实会更偏向处于弱势的我们。

而且,在处理理赔纠纷时,别忘了还有两个实用的法律武器为我们撑腰。

买保险怕不能理赔?用好这两个“神器”,再也不怕理赔难

01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出自《保险法》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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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简而言之,这个条款是指:

如果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隐瞒告知,超过30日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保单生效已经超过2年,保险公司同样不得解除合同。

在这之后被保人出险,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不过这个条款成立的前提是:

也即是说,如果故意瞒告或者恶意骗保,不管是否超过2年,保险公司依然可以拒赔,甚至不退还保费。

所以这个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是带病投保的利器,不要抱着隐瞒告知后熬过2年就万事大吉的心态,

而是大家尽到如实告知义务后,发生理赔纠纷时用来保护自身权益的武器,

就像下面案例中的王先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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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在2015年给自己买了一份寿险,3年后因宫颈鳞状细胞癌术后去世,受益人王先生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但保险公司以刘女士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多种重大疾病为由拒赔

投保前,刘女士确实住院治疗过,但在健康告知问询“是否曾经或正在接受诊查、治疗、住院、手术或上述建议……”填了否。从这一点来说,刘女士的确有隐瞒告知。

但因为刘女士投保时年龄已经超过55岁,保险公司要求其先去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刘女士也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配合完成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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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法院认为:

既然刘女士已经按保险公司要求完成了体检,就表示她已经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已经知晓了刘女士的健康状况;同时保单生效已满2年,法院便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最后,保险公司没有继续上诉,而是履行合同赔偿。

以下两种消费者用到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概率也比较大:

1、投保前不清楚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

2、没有定期体检习惯。有些疾病在初期不会有明显的症状,很难发觉。被保人可能也不知道自己已经患病,等到身体出现异常,才发现该病潜伏已久。

以上情况都是属于因重大过失而未告知,而非恶意骗保。

如果保险公司发现及时,还可以进行处理和补救;如果已经出险被拒赔,消费者就能使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

当然,投保时我们最好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进行健康告知,尽量避免日后产生理赔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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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疾病诊断标准,应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很多时候我们说重疾险确诊即赔,实际上,确诊即赔只适用于一部分重大疾病的理赔,例如重度恶性肿瘤,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重大疾病需要达到的以下条件才能理赔

其中“实施了约定手术后”这个标准,很典型的例子就是冠状动脉搭桥手术,它的理赔标准是:“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已经实施了切开心包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也即是说,如果实施的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非切开心包的手术,被保人则可能因不符合条款而被拒赔。

这个时候,我们可以使用这一条法律规定: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要求保险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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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险管理办法》)

如果罹患了某种重大疾病,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医生可能会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采取创伤更小、更先进的技术,尽量提高病人的治愈率、降低病人的恢复难度。

但由于官方的重疾规定更新较慢,条款上规定的治疗方式,或许是偏于传统的、保守的、使用率更高的技术,并不一定符合当前实际临床上通用的诊断方式,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这样一条法规在实际理赔纠纷中,实用性也很强,例如中国平安的这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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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林先生投保了平安的某款重疾险,保额20万,

2018年,林先生因前交通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进行了颅内动脉瘤栓塞术、脑血管造影术。

但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未采用条款规定的治疗手段”拒赔

合同条款约定:

“61破裂脑动脉夹闭手术”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被保险人已经实施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骨手术不在本保障范围内”。

虽然林先生的病情确实满足条款约定,但因实施的“动脉瘤栓塞手术”明确不在保障范围内,所以保险公司认为其不应该承担理赔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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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这个案件法院最终的判决,是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因为法院根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第23条,实际临床上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择优理赔”的规定

林先生确诊的疾病,已满足保险公司对疾病内容的要求,疾病是理赔的基础,

虽然林先生采用的治疗方式不满足条款约定,但保险条款中关于治疗方式的限制也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限制林先生对治疗方式的选择权,并且违背了一般的医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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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截图)

因此,如果在实际理赔中因为医疗手段而产生理赔纠纷,这项条款能够避免保险公司设置的一些不合理要求,提高被保人的理赔成功率。

03

写在最后

消费者在保险公司面前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

保险合同非常复杂,综合了金融、法律、医学等各种专业术语,动辄几万字的条款,如果没有专业人士协助,普通人很难看懂。

所以才会有“两年不可抗辩”和“疾病诊断应符合同行医学诊断标准”来帮助消费者。

不过大家也不用担忧保险公司会无故拒赔,正常投保、出险,并且达到理赔条件,被拒赔的可能性很小。

如果真的出现这种情况,我们也可以与保险公司协商,或者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在理赔过程中有疑问或需要协助,可以“私信”奶爸,奶爸有专门的理赔老师帮忙沟通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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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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