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信托前沿科普

保险金信托前沿科普


伴随时代进步和财富积累,国内富裕阶层财富管理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趋势,保险金信托是一种应运而生的保单管理工具,可个性化地对保单分红、身故利益和生存年金进行托管,实现投保人的定制化意愿。保险金信托不是家族信托,无法托管非现金资产,更不是信托理财产品,切勿混为一谈


保险金信托1.0

投保人正常投保>保险公司承保>变更受益人为信托专户


1.0模式最初是为了解决大额寿险赔付后受益人年龄太小无力掌管的问题。举个简单例子,被保人夫妻车祸同时遇难,寿险身故赔付达到1000万,受益人年仅3岁,这笔巨款只能暂时由孩子的监护人祖父母代管,一年后孩子的小姨开始向法院提起诉讼争夺抚养权,一审败诉,但随着监护人年岁增长,未来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不好预断,巨额财产有旁落他人之危。但对接保险金信托,可以安排寿险理赔按条件触发分批给付,比如孩子成年之前按月分配1万生活费,孩子大学毕业分配100万创业基金等。保险金信托应对此类场景需求是有效解决方案,寿险理赔金的所有权一直归属于信托公司,一方面打消了其他家庭成员的觊觎之心,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人性之恶的考量,可有效规避巨额财产落入外人之手的风险


随着保险公司的保全功能日渐完善,越来越多的产品有了身故保险金分批领取功能,单纯的1.0版本功能意义有所下降。对于信托公司本身来说,1.0版本其实当期利益几乎为零,寿险赔付进入信托专户可能是几十年以后的事情了。加上此类信托个性化定制,信托公司收取的一次性设立费和每年0.2-0.3%的资金保管费基本也只能覆盖其运营成本,实质性推动意愿不强。于是,迭代版本的销售话术逐渐演变为购买保单撬动杠杆,可追加资金进入信托专户,享受高额信托投资回报。这其实就是购买信托理财产品,这类信托理财的门槛也不高,一般也就是100万,那为什么非要前端再加上一个终身寿险去对接保险金信托?表面上看起来通畅的销售逻辑实际是利用信息茧房来堆高客户成本的变相收割。


保险金信托前沿科普


再者,从2020年到现在,信托理财产品暴雷无法兑付的情况比比皆是,你如果非要问保险金信托成立后追加的投资项目是不是保本保息刚性兑付的,这边建议可以多喝六个核桃。


保险金信托2.0

投保人正常投保>设立信托专户>投保人变更为信托专户>委托人一次性缴清剩余保费到信托专户>由信托专户进行资管和后续保费缴纳>变更受益人为信托专户


2.0版本变更投保人的动作相比1.0版本实现了保单所有权的转移


保险金信托前沿科普

信托法第十六条


举个简单例子,老吴经营有一家状况良好的公司,出于未雨绸缪的风险意识,老吴以母亲为投保人给儿子安排了一个500万*5的大额年金险,对接保险金信托2.0版本,投保成功后变更投保人为信托专户,并用母亲账户一次性转入了2000万剩余保费。天有不测风云,老吴的公司第二年情况急转直下,无奈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3000万以解燃眉之急,不料回天乏术半年后公司还是走到了破产清算的地步。老吴也因为无力偿还借款上了失信人名单,被限制高消费。但这时候债权人是无法向这个2500万的保险金信托发起追偿的,因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吴的固有财产,也独立于吴的个人债务。因此,只要老吴脸皮够厚,就是不想办法清偿债务,铁了心要当老赖的话,债权人也无计可施。而且老吴的老婆孩子还可以继续从中抽取现金流,日子一样还是可以过的美滋滋。由此可见,保险金2.0版本在有限对抗债权,实现部分资产隔离的实操中可以发挥作用。


保险金信托3.0

委托人一次性转入所有保费到信托专户>以信托为投保人发起新单承保>信托专户为保单受益人。


相比2.0版本,3.0版本把投保人缴纳首年保费这一财务线索也予以优化,因此有更完整的资产隔离属性。但保险金信托3.0结构下先天性问题存在两个:第一银保监会强制要求长期险种必须回访,信托专户新单承保模式下接听回访便成为难题。第二,保险金信托的销售渠道目前主要集中在各类私人银行部门,而3.0模式实质上是绕过了银行系统由信托公司下单,对于私银客户经理来讲一方面是资金盘大额流出,另一方面中收绩效难以计算。因此目前3.0模式应者寥寥,市场反应冷淡。目前听闻江湖传言某外资公司和中X信托正在推动保险金3.0模式落地,后续如有进展我会在评论区更新。


写在最后:

保险金信托我会写成一个系列,本篇是个概念科普,后续文章将对应各种风险隔离的功能性和必要性以及和家族信托的区分进行深入探讨。对于这个话题敏感的朋友欢迎来留言区做客玩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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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标签:保险金   抚养权   专户   投保人   受益人   保单   保费   寿险   理财产品   财产   版本   模式   功能   孩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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