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则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判决罪犯陆某伟死刑。
罪犯陆某伟与20岁前女友恋爱半年后分手。
之后陆某伟购买刀具,放置在车上,又三番两次去受害人的单位、以及小区楼下堵受害人,企图强行把死者拖上车。
前两次未得逞。
之后被他逮到机会将受害人残忍杀害。
“嘉兴市中级法院认为,罪犯陆某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陆犯因情感纠葛在公共场所行凶,致一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大,应依法惩处。陆犯虽有自首情节,但其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罪犯陆某伟死刑,剥令政治权利终身。”
杀人偿命,这本来是大快人心的事,但看评论,居然不止一个人提出:为什么是死刑的疑问❓
他们认为罪犯与死者属于感情纠纷,而且罪犯有自首情节应该减刑。
难道他们看不到这是蓄意杀人么?两人已经分手半年之久了,这完全不属于激情杀人。
而且感情纠纷能作为免死金牌么?
如果自首和有感情纠纷就应该减刑,那任意剥夺他人生命的刑事成本在某些人心里就不足以有震慑作用、不足以让他三思而后行,相反杀人不用偿命倒极可能让他在伤害他人时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页面更新:2024-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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