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那你听说过共享“用工”吗?

“共享”对于大家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以共享为营利途径的企业,例如ofo ,小电,怪兽等也被大家所知晓。那么你听说过共享“用工”吗?

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那你听说过共享“用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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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从词汇上即指对人力资源的再分配,是企业之间开展的用工余缺调剂合作机制。通过人为的调节劳动资源,将富余的劳动力分配到需求岗位,对于企业来说,在共享用工机制下,能够节约用工成本,促进企业之间的互通有无,实现人力资源的动态平衡。对于劳动者而言,通过这一机制,可以增加收入,稳定就业。

疫情期间,高生产需求企业尝试着与劳动力富余的企业展开合作,通过短期的劳动力互补保障高生产需求,同时减轻尚未复工企业的用工成本,例如疫情期间的餐饮、旅游、酒店等企业与医药公司之间的用工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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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用工在疫情期间崭露头角,为保障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大家发现,疫情结束后,又隐于幕后,仿佛昙花一现。究其原因,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实践中,存在着企业用工责任不明晰,劳动者益易受损。最基础的用工关系其实是非常简单的A-B关系,但在实践中,有A-B-C,A-B-C-D等模式,例如劳务派遣,异地办公等,用人单位与实际用工不一致,工作地点与公司经营所在地不一致等情况。很多企业通过派遣、临时工、实习等来节约用工成本,规避用工风险,给劳动保障制度提出一个又一个难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明确规定了“共享用工”不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等合法权益,督促借调单位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合作企业之间可通过签订民事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原用人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借出员工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均不得以‘共享用工’之名,进行违法劳务派遣,或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规避用工责任。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发生工伤的,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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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标签:富余   工伤   疫情   劳动者   劳务   劳动力   单车   词汇   机制   成本   需求   人力资源   单位   关系   责任   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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