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隆平院士于5月22日因病逝世,当社会各界都在为痛失国士而沉痛哀悼时。却有几个居心不良的人在网络上借机发布侮辱攻击袁老的内容,试图抹黑这位英雄,造成恶劣的影响。
5月25日,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发布一则警情通报。通报称,接群众举报,一男子在网络上发布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视频,造成恶劣影响。经调查核实,该网民系陕西省西安市人李某(男,29岁)。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5月24日,重庆。24日上午,袁隆平遗体送别仪式在长沙明阳山殡仪馆铭德厅举行。同日重庆警方发布通报称,在全国人民深切哀悼之时,网民“泰迪”在朋友圈发表侮辱袁隆平言论。警方接报后,将38岁男子熊某查获。目前熊某已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5月22日,微信用户“南望山下”在微信群发布多条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15时41分警方接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于当日21时许将该人查获。目前,该人已被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5月22日,无锡警方接到举报,网民“顺顺”在朋友圈公开发表侮辱、诋毁性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工作,警方于23日晚将该网民高某顺(男,39岁)抓获。目前,高某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公然侮辱英雄烈士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微博对以上用户以及其他一共64个对袁隆平院士进行侮辱诽谤攻击的账号都进行永久封闭,站方表示还将继续深入清查,对相关有害内容及账号予以严肃处置并公示。同时也呼吁广大网友在发现此类信息时积极投诉。
关于侮辱罪的构成
1. 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
2. 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
3.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形。
关于诽谤罪的构成
1.必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的方式主要有是言语散布和文字散布。
2.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3.要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4.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侮辱罪、诽谤罪】的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达到上述“情节严重”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一)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 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 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总会有那么一些反社会人士以这样的方式去凸显自己的“与众不同”。殊不知祸从口出会受到警方的司法制裁。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通过秀自己道德底线的方式出风头,只会让人觉得无耻又恶心,警方依法处置真是大快人心。
(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页面更新:2024-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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