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因引燃楼道被判刑,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标准是什么?

近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就一起放火案进行一审宣判。现年62岁的刘阿姨家中养了一只宠物狗,平日里喜欢带着小狗下楼遛弯。因为狗经常在楼道内随地排泄引发楼内居民不满,再加上自认为常被楼内某居民污蔑,刘阿姨屡次和邻居发生矛盾。

去年11月某天的一大早,刘阿姨的小狗再次在楼道内排泄,为避免被邻居发现,也为了报复一下“闲言碎语”的邻居,刘阿姨摘掉楼道内邻居自行车上的车套,擦拭狗尿后挂回车上。后因担心被邻居识破,她用打火机将车套点燃后扬长而去。

没想到,火苗窜起火势失控,整个楼道内5平米以上区域过火,一居民在逃生过程中被烟雾灼成轻微伤,楼道内的电动车等物品被烧毁,部分公共区域和房屋被烟熏,经过估价,损毁价值3.9万元。

大妈因引燃楼道被判刑,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标准是什么?

上海徐汇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处罚。鉴于刘某本次犯罪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及补偿,并取得所在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相关邻里居民的谅解,故对其从宽处理。据此,法院以放火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大妈因引燃楼道被判刑,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标准是什么?

判处放火罪的重点是在于当事人放火的这个行为侵犯了公私财物或者建筑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就是明知这样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的态度。具备以上的条件时,才构成放火罪。

放火罪的量刑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二是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里所说的“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大妈因引燃楼道被判刑,危害公共安全罪入刑标准是什么?

刘阿姨使用邻居的自行车套擦狗尿的行为,一是源于她与邻居因为养狗的事情屡次发生过矛盾,出于某种“报复”心理,才致刘阿姨有这样的行为。刘阿姨与邻居产生矛盾的源头是刘阿姨对于遛狗,狗的卫生管理并没有到位。任由狗狗在楼道排泄不作处理。问题的根源其实是在于刘阿姨身上。

二是刘阿姨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薄弱。对于这样的行为会造成什么程度的后果并没有足够的意识。只是生怕邻居发现自己不素质的行为,试图灭迹所以放火。没有意识到放火可能引发整个楼道着火,危害到其他人的安全。

在本案中,刘阿姨的行为符合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但被抓获后其认罪态度良好,也在家属的帮助下进行了相应赔偿,对受到影响的居民登门致歉,也均获得谅解。其造成的损失尚未达到重大这一标准,法院对此进行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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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5

标签:楼道   病原体   公私   有期徒刑   放射性   财物   传染病   大妈   重伤   家属   阿姨   邻居   矛盾   后果   损失   居民   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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