陪客户吃饭醉酒猝死,算不算工伤?看法院怎么判

小王是西城公司职工,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2018年9月,小王抵达北京分公司与客户进行技术交流,晚上六点,领导安排在公司食堂陪客户就餐,席间,小王在领导的指示下,陪客人喝了不少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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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后,小王回公司宿舍休息,第二天十一点多,公司员工发现小王意识丧失,呼之不应,于是打了急救电话并报警,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小王已无生命体征,宣布临床死亡。

随后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死亡原因为酒后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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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公司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委托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结果为: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8MG/100ML,未见其他致死因素,鉴定意见:小王符合酒后猝死。

2019年1月,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小王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醉酒或者吸毒”的情形,不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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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6月,市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理由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表述强调醉酒与职工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醉酒不应一律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事由,应视职工醉酒与自身伤亡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区别对待,《社会保险法》效力高于《工伤保险条例》,应当以《社会保险法》为裁判依据。被告作出的决定中事实未查清,小王的死亡原因没有明确,小王醉酒并不必然导致猝死,没有清楚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均明确醉酒或者吸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鉴定书》表明小王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368MG/100ML,远高于80ML/100ML的醉酒标准,属于明显醉酒情形。二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讼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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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王饮酒后猝死,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远超过醉酒标准,不属于工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公司还是不服,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理由是: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醉酒不应一律作为不予认定工伤的事由,一、二审法院判决错误。

河南省高院这审查后认为公司申请再审理由是小王的死亡和醉酒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醉酒不应一律作为不予以认定工伤的事由。但对于小王的死亡原因,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已经明确小王属于醉酒后猝死,故公司再审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案到此也算尘埃落地,后续面临的将是公司对小王家属的死亡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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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峰哥儿说]酒后事故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无论是交通事故还是一般人身伤害,只要一方饮酒或者醉酒,那就要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无法获得保险理赔,一切后果只能由你自己承担。

作为员工,陪客吃饭饮酒是在所难免的,但请一定掌握好度,量力而行,适可而止,切莫将自己致于危险境地,业绩重要,生命健康更重要,如果完全是自己的行为,最终可能一分钱赔偿都拿不到,一切责任自己承担。

作为公司领导,要倡导文明接待,摒弃酗酒恶习,切莫要求员工过量饮酒,否则一旦出现事故,工伤不予认定,对员工的伤亡赔偿只能由公司或者领导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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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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