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理光董事长在加拿大当孙女面性侵儿媳,中国为什么不能立案?

今年7月在加拿大,山东淄博理光董事长杨某某当着18个月孙女面,强行将儿媳拖至水房性侵。随后受害人在加拿大报警,杨某某逃回国内,受害人又在国内报案,但因事发地在加拿大,无法立案。9月6日,当事人在其父杨某某公司门口撕心裂肺怒吼,控诉杨某某的不齿行径。

关于杨某某在加拿大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在国内报案,国内公安机关有没有权限立案管理管辖呢?具体到这个问题,要看杨某某及儿媳的国籍了。

我国刑法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有四大原则: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包括在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中国都有管辖权。而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权:中国公民在国外任何地方犯罪,中国都有管辖权。但是按中国刑法犯罪最高刑在三年以下有形徒刑的,可以不追究。

保护管辖权: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犯罪,而按中国刑法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由中国管辖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管辖权:主要是对于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主要是国际犯罪,比如贩毒、海盗等等这些国际犯罪。

淄博理光董事长在加拿大当孙女面性侵儿媳,中国为什么不能立案?

杨某某性侵儿媳,如果有以下情节,中国有管辖权,可以立案:

1、杨某某是中国国籍,按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国有管辖权。

2、儿媳是中国国籍,按照保护管辖原则,中国有管辖权,(强奸罪在中国刑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中国有管辖权)。

淄博理光董事长在加拿大当孙女面性侵儿媳,中国为什么不能立案?

犯罪行为发生在加拿大,而且强奸罪也不属于中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的犯罪,因而根据属地管辖和普遍管辖中国没有管辖权。

如果杨某某及儿媳均是加拿大国籍,而犯罪行为又发生在加拿大,中国就没有管辖权了,受害人只能向加拿大警方报警,由加拿大法律管辖。

但如果加拿大警方发函请求中国警方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中国是不是可以将杨某某抓获交给加拿大警方引渡回加拿大审判呢?答案是不能,因为中国与加拿大目前还没有签订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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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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