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成了白用期,劳动者如何起诉维权?这些干货你需要知道

“经过考核,你没有通过试用期,请明天来办理离职手续”

“那我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呢?”

“试用期没有工资!”

一年前,小萍高中毕业,几经波折应聘到了一家网络传媒公司做营销经理,说是营销经理,其实就是上街发传单,公司也与小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试用期六个月。经过几次应聘失败的小萍十分珍惜这份工作,上街发传单也是十分卖力。然而一个月后,小萍还接到公司老板电话,试用期考核未通过,一分钱工资没拿到,还失业了!而据小萍了解,跟她一同进公司的十几个人都是一样的命运,小萍才突然意识到自己这些人被单位白试用了。


其实像小萍这样的案例比比皆是,《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本意是给双方一个双向选择的机会。但是很多用人单位却在这上面打主意,以试用期为借口,变相白嫖劳动者。用人单位这样的作法其实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劳动者是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几个法律要点:

一、关于试用期的适用

(一)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二)试用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必须先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未通过只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先试用,试用通过再签劳动合同。

(三)试用期有期限限制: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五)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能反复试用。

二、关于试用期的待遇

(一)用人单位并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仅限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

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重申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内需缴纳社会保险,因为试用期的职工也是单位的正式职工。

三、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

很多白嫖劳动者的用人单位,都是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实上,这一条并不是可以随便用的。

(一)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这个"录用条件"必须是用人单位已经告知给劳动者的,不能"暗箱操作"、"内部控制"。否则,劳动者可以不了解该规定为由,否定用人单位的解除理由。用人单位都有法定的义务对试用期的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应保留相应文件,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单位未能举证,其主张就不能被法院所支持。一旦试用期满后才通知,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二)解除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而不能是今天通知,明天就让你办离职手续。这种情况,只要劳动者去申请仲裁或诉讼,用人单位一定败诉的。

(三)即使是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像小萍这样被单位以试用期为由白试用,提供无偿劳动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去申请劳动仲裁,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试用期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像这样的仲裁请求,基本上仲裁委都会支持的。

试用期成了白用期,劳动者如何起诉维权?这些干货你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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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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