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比增长48.33%!深圳2021年1月出口退税创新高

同比增长48.33%!深圳2021年1月出口退税创新高

中国税务报记者日前从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了解到,1月,全市共办理出口退税1.48万笔,总计124亿元,同比增长48.33%,创下出口退税政策实施以来,深圳出口退税单月业务量的最高纪录。

2021年的可喜开局得益于深圳出口企业的灵活转型。2020年疫情期间,深圳众多出口企业顺应全球防疫局势,积极调整经营范围,大力开拓海外市场。2020年,全市累计向193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防疫用品1122.2亿元,同比增长5.4倍,深圳市税务局办理相应出口退税48亿元,同比增长6.38倍。

深圳税务部门大力引导、精准扶持出口企业顺畅转型,推出“非接触式”服务,出口退税的申报、审核、调查评估和反馈均实现无纸化办理;“容缺办理”“先退后核”“贸易型企业每月不限申报次数”“纪检部门统一监督超时办件”等举措先后落地,退税审核和退调库实现“双加速”。

此外,深圳税务部门还组建青年突击先锋队,“一对一”为企业提供出口退税政策辅导,开展线上直播培训,修订办税指南,制作演示视频,帮助企业自主办理出口退税业务。

人民网深圳2月10日电(王星、董志杰、贺辰)今年1月,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共办理124亿元退税款,创下1985年出口退税政策实施以来单月业务量的最高记录。

据介绍,深圳税务局1月办理1.48万笔出口退税,共计124亿元退税款,同比增长高达48.33%,深圳外贸经济再次展现出强劲韧性,取得“十四五”时期“开门红”。


2020年,深圳市可退税出口额13589.6亿元,同比增长10.19%;今年1月,全市可退税出口额1338.52亿元,同比增长35.06%。


增长态势的背后,是深圳出口企业顺应全球防疫局势,积极转型的有力探索。深圳市骏勤进出口有限公司原本主营服装纺织品进出口贸易,2020年面对疫情防控需要,积极调整经营范围,将医疗物资纳入出口业务,通过出口口罩获得退税款9154万元。


数据显示,去年深圳企业累计向193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防疫用品折合人民币1122.2亿元,同比增长5.4倍;深圳市税务局办理相应出口退税48亿元,同比增长6.38倍。


出口企业的顺畅转型,离不开税务部门的大力引导和精准扶持,“加速”是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出口退税服务和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二税务分局”)的2020年度关键词。


深圳市联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一类外贸企业,主营电子元器件出口,2020年退税共计5681.1万元,申报数据多达7869条。面对如此庞大的数据量,第二税务分局率先推出“非接触式”办税,全流程无纸化办公,在企业申报当天审结并及时推送,为企业资金运转注入一汪活水。


据了解,2020年,深圳市税务局共办理“非接触式”申报73141次,无纸化备案23719户,无纸化申报退(免)税额占到总申报退(免)税额的96.5%。迈入2021年之后,各项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长效发挥激励作用,带动全市1月出口退税申报次数突破1.28万笔,同比再增长17.61%,符合规定的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出口企业资金回流再次加速。


除此之外,第二税务分局还持续提升服务质量,提高企业的获得感和幸福感。招商局工业集团旗下的招商重工和友联船厂是前海仅有的两家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的企业,第二税务分局和前海税务局在进料加工、多账册核销和报关模式变更等方面为企业提供了面对面指导和帮扶,让优惠政策直达企业车间。


今年年初,第二税务分局面向外贸企业开展出口退税服务抽样调研。结果显示,企业对出口退税服务态度和服务质效的满意度均达到100%。其中,对出口退税服务态度“非常满意”的占比达85.71%,对出口退税服务质效“非常满意”的占比达77.92%。


“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仍然面临着巨大的考验,稳定的资金流不仅是外贸企业‘触底反弹’的必要条件,也维系着外贸行业背后的国计民生。我们将持续用足用好出口退税工具,始终把稳外贸、保市场主体作为工作的重心所在。”第二税务分局局长万春生说。

v 再来看一个近期热点问题:给股东分红,能否不代扣代缴个税而让其自己申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1年2月18日


问:股东L是公司A和公司B的控股股东,其中A公司注册地在福州仓山区,B公司注册在福州平潭县,股东L常居地在福州平潭县,基于以上,股东L在公司A取得的分红,是否可以申请不在公司A代扣代缴?由股东L在福州平潭县申报缴纳?

答: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


如您所述,股东L在A公司取得分红,应由扣缴义务人:A公司为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有权处罚。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二条 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

第四条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

  (三)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规定:“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9

标签:平潭县   深圳   代扣代缴   税款   深圳市   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   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分局   所得   股东   税务   机关   企业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