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人股权转让业务对外支付难点与案例分析(上)

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境外投资人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的判定与案例分析,先来看几个相关政策。

境外投资人股权转让业务对外支付难点与案例分析(上)

1. 国税发【2010】75号解释

财产转让产生的收益,包括转让各类动产、不动产和权利产生的受益的征税问题做出规定。协定本身并未对“财产收益”进行定义。“财产收益”一般是指财产法律权属关系发生变更产生的收益,包括出售或交换财产产生的收益,也包括部分转让、征用、出售权利等产生的收益。

2.非居民股权转让所得纳税处理

(1)税基的确认

国税函【2009】698号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那对纳税地点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税发【2009】3号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国税函【2009】698号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

那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再来看看汇率问题的相关规定:

完善和简化外汇折算,使外汇折算更加匹配交易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者计价的,分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应源泉扣缴的税款由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申报缴纳,分为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和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两种情形,相应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或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纳税款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外汇折算。

在财产转让所得中引入“收回成本”的概念。相对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跨境股权转让交易的实际情况更为复杂。比如,受让方会在完成签约、完成相关交易商务备案、完成工商股权变更、完成股权交割等关键时间节点来分期支付交易款项。考虑到分期收款方式存在较多的不确定性,为了尽量减少退税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37 号第七条第三款补充规定,对于分期收款方式取得应源泉扣缴同一项转让财产所得的,其分期收取的款项可先视为收回以前投资财产的成本,待相关成本全部收回后,再计算并扣缴应扣税款。

再来看看境外投资人股权转让所得协定待遇条件与适用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税发【2010】75号

第四款与第五款均是对股份转让征税问题的规定,根据这两款的规定,新加坡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公司的股份取得的收益,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中国税务机关有权征税:
  (1)被转让公司股份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由位于中国的不动产组成;
  (2)新加坡居民在转让其中国公司股份行为发生前十二个月内曾直接或间接参与该中国公司至少25%资本。

《中港安排》财产收益条款

一、一方居民转让第六条所述位于另一方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

可以在该另一方征税。

二、转让一方企业在另一方的常设机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包

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取得的收益,可以在该另

一方征税。

五、转让第四款所述以外的任何股份取得的收益,而该项股份相

当于一方居民公司至少 25%的股权,可以在该一方征税。

六、转让第一款至第五款所述财产以外的其它财产取得的收益,

应仅在转让者为其居民的一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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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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