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点击蓝字 / 关注我们


最近,吴亦凡引了一大波热流,其中就包括律师函。

律师函?律师又咋了?

嗨,咱又被黑了。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做律师多么不容易,大家是知道的,

“这年头要不是家里穷,谁出来做律师”

的老梗,一直在我嘴边不停地回旋。

不容易归不容易,但既然踏上了这条不归路,还不是爬也要爬下去?

但是,人在家中坐,却要祸从天上来。

我不招惹谁,别人却来招惹我。

平时少数某些律师品行不端导致整个律师行业形象受损,我受些牵连也就罢了。

毕竟,这碗大,难免虚荣心作祟。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如今倒好,居然被这大碗宽面一起下了锅……

亏得我这一生漂泊四海看淡了今朝,月高高地照无瑕……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那么今天,是什么梗?

因为吴亦凡涉嫌强奸等违法犯罪行为被刑事拘留,平地一声惊雷,在娱乐圈炸出了很多其他艺人的负面传闻。说得真真的,有鼻子有眼的,流量为王的时代,真说不好真的假的。而传闻真真假假的,我作为吃瓜群众,事不关己也就随便看看。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但是涉事当事人不一样,得着急啊,一着急呢,不就得发发律师函制止嘛。所谓先礼后兵,相比于直接公堂上见,发律师函应该说是礼貌客气了:告诉你,我还是有得商量的。

历史总是相似的。

以往也有一些艺人遇到这样的事,第一时间发律师函。

时代也是在进步的。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现在,有些艺人不发律师函,直接改道报警了。告诉你:我行得正坐得端,我身正不怕影子歪,追究你没商量。

所以,是时代让律师函变味儿了吗?

变啥味儿?还不是亘古不变的铜臭味儿!(看在我主动自嘲了的份上,念在我前些天捐稿费的份上,请不要这么攻击我,哭笑脸)……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以往发生过多次,被“造谣”明星前脚刚发了律师函,后脚就被公安证实所谓“谣言”为真……

大型打脸现场,瓜都吃得格外地香了。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相形见绌之下,律师函可真就不香了。

律师函为什么不香了?

我大概整理了一下,包括多种原因,比如:

01


我接触法律12年,从来就没闻到律师函香过啊。你们曾经觉得它香过吗?你们觉得它曾经香过吗?

余,生不逢时,没有经历过律师行业的辉煌时代。听说律师曾真香,听说律师函曾很香。就像听说爱情曾来过,林忆莲的声音让我恨恨又悠悠……

那些年的期盼与时光,终究是错过了。

回家,我怪我妈去。

02

部分媒体、娱乐圈内人士对于律师函的定性存在误解,错把声明当律师函。

律师函既然称之为律师函,那就是律师签发的函。而律师必然是归属律师事务所的。那么,从形式上看,一封律师函,至少要有律师和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同时签章。

律师事务所盖公章,一般没什么异议,当然,前提是没有伪造印鉴印章。

但律师个人签章,也是有讲究的。如果律师不签名,只加盖律师名印章,这个印章的效力可能是有问题的。个人刻个萝卜章不是很容易?个人章有到公安机关备案的,有这种意识的还是很少的。如果是签名,现在印章也包括签名章,这个签名是手写签名还是签名印章,也是有区别的,签名印章同样会涉及到前面所说的姓名印章的问题。

但是,要求吃瓜群众具备鉴定能力的法眼,要求也忒高了,我也没有,罗翔教授更没有,法外狂徒张三更更没有。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抛开这些问题不论,仅看形式,部分媒体和娱乐圈人士,对于律师函的定性也是有问题的。比如明明一眼就看到只是个工作室声明,比如只有律师签字,比如落款是法律咨询公司……这都不是律师函啊!

03

事后被打脸,真的不代表出具律师函的律师不负责任。

当然,事无绝对,我只能代表我自己,我不敢保证所有律师发律师函之前都认真审阅了相关材料。

为那些下水明星发过律师函的那些律师,到底有没有认真审阅相关材料?这种我下不了结论的问题,我就不在这里扯犊子了。

并且,这个问题不能反推,不能说那些明星最终下水了,就推定之前为他们发律师函的律师不负责任。前后不是充分、也不是必要、更不是充分必要关系。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律师受委托人的委托,发送律师函,是基于律师对法律的理解,就委托人所提供的事实、材料,就委托人的请求形成自我判断,认为成立的,则发送律师函;认为不成立的,则不发送律师函,或者由委托人补充相关事实和材料后再发律师函。

律师,只是法律的运用者,不是事实的操纵者,律师所能了解的事实基础是由委托人提供的。当然,在委托人提供事实的基础上,律师会另行搜集证据来论证事实,也会根据委托人的材料、陈述和自我的法律逻辑思维来辨别真伪。但是,律师是不擅长证明委托人有罪论的。

比如,一位明星委托人请求律师对某人在网上“造谣”其某事发送律师函,律师所要证实的重点在于“某人在网上在缺乏事实基础的情况下‘造谣‘其某事”这一事实存在,而对于“其某事”是真是假,根据委托人陈述和材料无法证实是真,那律师认为为假,在逻辑上是没有问题的。比如刑辩律师,他的职业和身份要求他辩论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而不是论证有罪、罪重。律师不是探长或检察官。角色不同,侧重点不同。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当然,如果“其某事”已经被确证证实是真,律师还发送不实律师函,本身是违反职业道德和纪律的。

说到角色呢,不得不提一提法官。因为我又看到有些媒体号又在带节奏搅混水了。

特别是以吴亦凡曾有多起作为原告起诉他人“造谣”侵权、并胜诉的案件为引子。其实,,这能说明什么问题,什么问题都说明不了。有些号上带的节奏,我都没眼看。

毛爷爷说,红楼梦看过十遍以上,才有评论权。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评论的基础在于了解。

有些人可能存在对于法律运用、事实证据的归集存在偏差,导致诉讼结果达不到预期,因而对法律有偏见。

但是,他们的偏见,一定程度上也还是基于对法律的不了解。

法官断案,更加是基于事实和证据。


司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不容置疑的。

基于当时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被告无法足证其公开的言行有事实证据支撑,不能反驳侵权事实,那么从法律逻辑来说,吴亦凡胜诉是公允的。吴亦凡是否有被告所述的某些言行,并不需要吴亦凡本人来自证清白,而是需要被告来充分举证吴亦凡有过其所说的各种事实,不能足证,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有人在网上问,当年的五万元,要退吗?

你说呢?

被吴亦凡等玩坏了的律师函,还能再抢救一下吗?

最后啰嗦一句,如有需要,欢迎找我发律师函,我考虑发送之前,斥巨资买瓶香奈儿喷一喷,让我的律师函它闻起来真香!



本文由本律师团队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图片侵删。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22

标签:签章   委托人   律师事务所   印章   被告   证据   艺人   事实   律师   基础   材料   法律   媒体   明星   时代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