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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分享了遗产范围及分割的法律知识,今天继续捋一捋遗产继承方式之一:法定继承。
遗产的继承方式及效力先后顺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从法条可以看出,遗产的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要优先于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默认的继承方式,在没有约定其他继承方式的情况下,或者约定未涉及的遗产部分,或者其他继承方式的约定无效的,均按法定继承来分配遗产。
法定继承的顺位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不论人多人少,均轮不到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只有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才会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位的继承人,每个人的继承份额都是均等的,份额按该顺位人数等分。
比如,第一顺位继承人共有5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共有7人,则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每人继承1/5,第二顺位继承人没有继承权。
假如,在火灾事故中,林生斌也在家,不幸一起亡故,那么三个小孩则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包括外公外婆、爷爷奶奶,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
但继承人中有困难户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有扶养义务却未尽责的,将少分或者不分。各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不等分。
问题1:白发人送黑发人后,白发人去世时,黑发人的子女有无继承权?
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外)孙子女并不是(外)祖父母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但是,若(外)孙子女的父母,也就是(外)祖父母的子女先于(外)祖父母的,在(外)祖父母去世时,(外)孙子女是有继承权的,在法律上称之为代位继承,系(外)孙子女代父母继承(外)祖父母的遗产。
假如,小贞在事故中身亡,三个小孩在事发前被奶奶接走躲过一劫,那将来小贞的父母百年归老时,三个小孩对于外祖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份额为小贞如在世时应得的份额。但是林生斌与他人所生的小孩,是没有继承权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问题2: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列的人,有无继承权?
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人,是不能按法定继承来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
但是,法律也有特别规定。
如果该人员在被继承人生前靠其扶养,或者在被继承人生前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那该人员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比如前阵子在上海发生的案例,老人家生前子女不尽孝,陌生大哥尽心扶养,如果老人没有将房产遗赠给陌生大哥,那么陌生大哥依然有权依法主张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问题3:儿媳、女婿对于公婆、岳父母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对于公婆的遗产,岳父母的遗产,儿媳、女婿本身都并没有继承权。但是公婆、岳父母去世之前,儿媳、女婿先丧偶 ,且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有权继承公婆岳父母的遗产。
假如,林生斌在小贞去世后,对岳父母尽到主要扶养义务,那将来岳父母百年归老,又没有约定其他继承方式时,林生斌是有权继承权的。当然,事实怎样,笔者难料,也探究不了人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其他继承方式。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从法律关系本质来说,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属于继承方式,而是一种附期限、附条件的赠与,系由遗赠人约定在亡故后将个人遗产赠与给受遗赠人,在遗赠人去世条件触发时赠与发生效力,而遗赠扶养协议系相对于遗赠,多一项受遗赠人的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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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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