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之协商一致也无法免除公司交金的法定义务

点击蓝字 / 关注我们

案件概况:

以案说法之协商一致也无法免除公司交金的法定义务


当事人:深圳某公司、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深圳市人民政府、吴某等131人。

案由:行政复议纠纷


案情简介:

吴某等131人在入职深圳某公司时自愿申请放弃住房公积金,解除劳动关系时公司给予了未交金补偿。但离职后,吴某等131人向深圳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司少缴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后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公司限期为吴某等人补缴住房公积金。公司不服,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予以维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公积金中心的决定。一审驳回,二审维持,再审被驳回。

以案说法之协商一致也无法免除公司交金的法定义务

案件分析:

一、流程梳理。

对于公司少缴公积金的行为,员工可以向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管理中心受理查明后,确认事实的,责令公司期限内补缴。公司不服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予以维持的,公司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一审不支持予以驳回的,可以上诉,仍不服的,还可以申请再审。

以案说法之协商一致也无法免除公司交金的法定义务

二、公司维权路漫长,为何均被驳回?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辖区范围内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如单位没有履行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该中心可责令其限期缴存。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十九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根据以上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存储的原则,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亦另有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具有强制性、义务性和专属性,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该公司在与吴某等131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了包含住房公积金在内的补偿费用,亦并不能免除其为吴某等131人缴存公积金的法定义务。

以案说法之协商一致也无法免除公司交金的法定义务

三、公司已就未交金向吴某等131人支付的补偿金,如何认定?

公司主张其与吴某等131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中产生的补偿费用争议,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纠纷案件的审查处理范围,那么,公司已经向吴某等人支付的补偿费用,能否另行主张退回呢?

难度很大。

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签署的解除协议中约定了因未缴纳公积金而由公司向员工补偿一定金额,系双方协商一致所达成,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公司要求员工退回,则需要撤销或者解除该协议。在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一致的情况下,公司很难单方面主张解除。即使诉诸法院,也很可能被驳回。至于事后补缴了,不影响订约时未缴、少缴的事实,基于当时的事实签订的协议,不因事后的情势变更而改变或逆转。

若协议明确补偿系未缴纳公积金而支付,且在公司补缴之后员工需退还公司补偿款,则公司可以依据协议主张退还。

以案说法之协商一致也无法免除公司交金的法定义务

四、本案中的公积金换成社会保险金,效果怎样?

不论是公积金还是社会保险金,都属于公司法定应当缴纳的费用,而且交存对象不是员工个人,二是特定管理账户。员工自愿放弃,都无法豁免公司的该项法定义务。

此外,公司未缴纳社保,员工还可能以此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公司将更被动。

以案说法之协商一致也无法免除公司交金的法定义务

曾经有人问过我,社保包含五险,不交医保、改成商业保险,员工也同意,有没有风险?五险,少缴一险也是少缴,看完这个案例,不知他是否依然觉得没有风险。

以案说法之协商一致也无法免除公司交金的法定义务



本文由本律师原创,转载请说明出处,图片侵删。

关注我们,获取更多法律知识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5-24

标签:义务   专户   行政复议   公司   深圳市   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   吴某   法院   职工   说法   费用   协议   员工   单位   中心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