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岳阳一男子,逃交高速通行费56次共计4.2万余元,法院判了

高速公路的建设和养护都需要一大笔资金,为保证资金的充足,便会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这是对公路使用者直接收取车辆通行费来补偿资金的一种公路基础设施成本回收方式,根据车辆通行费征收主体性质不同、方式不同、目的不同,这笔通行费的标准也就不一样。然而总有些人认为,所有公路属于应当全部由国家无偿提供的公益性设施,不肯缴纳这笔费用。

湖南岳阳一男子,逃交高速通行费56次共计4.2万余元,法院判了

还有些贪小便宜的,甚至几次三番的逃交,殊不知这一行为或构成违法。前不久,湖南临湘一男子56次逃交高速通行费共计4.2万余元,便被判了刑。石某是跑货车的,总要在高速公路上走,起初他也是循规蹈矩的交该交的高速通行费用。一直到一次偶然,也就是2020年的5月,石某再次驾驶货车在京港澳高速湖南松雅湖收费站领取了高速通行卡。

紧接着在广福收费站下高速的时候,因为没有人收费,石某也就没上交通行卡。同年5月7日,他驾车从武昌站上高速,第二天晚上在广东神山站下高速。他下意识地将上一次未交的通行卡上交结算,结果让他过了,石某发现高速通行费竟然能通过这种方式少交。人心不足蛇吞象,占便宜了一次,便想要占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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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本来就觉得高速通行费收的费用可不少,如今能少交,也就省下了一笔钱。于是此后石某一发不可收拾,屡屡利用多出的一张高速通行卡驾驶火车,在京港澳高速武汉途经湖南至广东。或广东途经湖南至武汉段之间,多次采取换卡、倒卡的方式,使用预留的高速通行卡结算。以达到少交高速通行费的目的,不过纸包不住火,任何违法行为总有被发现的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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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逃交高速通行费的事,很快便被发现了,查证发现:从2020年5月至11月,石某通过换卡方式逃交高速通行费一共56次,数额高达4.2万余元。案发后,石某向临湘市人民检察院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不过退缴是一回事。犯法又是一回事,法院认为,他的行为已触犯了诈骗罪。

诈骗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金融机构的贷款、其他非法利益不属公私财物,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便在法定公私财物范围内。高速公路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然也是公私财物,石某的行为便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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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偶然漏了一次高速通行费,本来还不足以构成犯罪,但他还觉得不够。利用这一次漏交遗留下来的高速通行卡结算,这便是采用了欺骗手段,其费用达到4.2万余元。如果不是查了出来,恐怕他还要一直漏交下去,直到被发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般来说诈骗数额较小是不构成犯罪的,当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时,才会构成犯罪。这儿的数额较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2000元为起点。但这也只是个参考,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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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诈骗罪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5000元以上,数额巨大5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50万元以上。石某逃交的4.2万元,已达数额较大,险险涉及数额巨大。考虑到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另石某及时退缴违法所得,也可酌情从轻处理,法院结合实际情况考虑。

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石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万余元,依法由扣押机关,临湘市人民检察院返还给被害单位。本想贪便宜省钱,结果反罚两万元,可谓是偷鸡不成蚀把米。也希望人们能以石某的事例做个警戒,任何试图偷逃通行费的想法和行为都是不可取的,切莫投机取巧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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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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