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超市偷拿鸡蛋被拦后猝死,家属索赔38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偷窃是一种最古老的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不良行为,它与抢劫都同样属于不当得利,直接损害公民的财产安全。所带来的危害也是非常大的,《觉世名言》中说小偷是“搅世的魔头,把一座清平世界,弄得鬼怕神愁”。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偷窃属于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便写明了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认定、处罚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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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凡接到报警的盗窃案件,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应受理、登记并认真查处。可总有人觉得,只有达到了盗窃犯罪数额标准才会立案,于是肆意妄为的干些“顺手牵羊”的事。比如说看见个合适的电瓶车电池,拆下来带走,瞧见个鸡蛋顺手揣兜里。更有甚者,偷窃时因病猝死,还要反向原本的受害方索赔。

去年在江苏南通,便发生了这样一起颇无理的案件,那么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2020年6月13日下午,江苏南通市时年67岁的谷某前往超市购物,或许是年纪大了有点不清醒。或许是贪图小便宜,拿了要买的东西后,还悄悄的拿了两颗鸡蛋放进自己口袋里。谷某以为自己的行为不会有人发现,正准备结账走人,但其实有一个工作人员看见了他的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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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一直观察着,发现他并没有将鸡蛋拿出来结账的想法,遂将其拦下询问。超市想弄清楚他兜里到底是否有未结账商品,谁知谷某怎么都不肯,于是围观的人与工作人员不免有些指指点点。毕竟这么大年纪了,又不是三岁小孩,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不对的。谷某也不顾旁人看法,执意往前走,店员与店长便上前拉了他的衣服一下。

就在拉扯间,谷某忽然一头栽倒,把周围人吓了一跳。担心出什么事,急忙拨打120,但已经晚了。等救护车赶到时,谷某已经没了呼吸,出个门人就没了。这当然是一件很不幸的事,可没想到的是,伤心的谷某家属竟将怒火撒到超市工作人员身上。认为超市应对老人的死亡承担责任,以此为由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超市赔偿3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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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跟此前闹得轰轰烈烈的广东女子摘杨梅坠亡案相似,明明是死者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却要求有损失就要有赔偿。觉得死者为大,死亡的一方无论生前做了什么事,都可以忽略掉。也不管起因如何,在这起案件中谷某私拿鸡蛋,工作人员进行阻拦并无不妥。超市工作人员的行为是权利人对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总不能看见是个老人拿的,便大度放他走。

有一就有二,如果说这一次工作人员因他是老人就此作罢,难免日后没有其他老人效仿。禁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是每一个公民都需要遵守的基本规则。规则一旦被破坏,往轻了说是这所超市有所损失,往重了说就是对社会治安秩序的破坏。

至于谷某的死,可能是年迈身体不佳,也可能是自身不当行为带来的心理压力所致。与工作人员对合法权利的自我保护并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决定犯罪是否成立和既遂,有因果才能成立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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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也有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超市的工作人民并无存在错过行为,在谷某倒地后也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那么没有过错责任的他们,为何要为此承担民事责任?

故而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谷某家属的全部诉求,谷某家属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2021年3月25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充分的审理和判断后,认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驳回谷某家属的上诉,决定维持原判。

这样的判决体现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保障正义、公平、自由的法治精神,还了社会一个公道。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不要因为小偷小摸是一件较小的坏事就去做。这句话讲的是做人的道理,做人要讲求原则,小恶积累多了是会形成极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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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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