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制物管要依法信托

近年来有一种新的物业服务管理方式出现,那就是信托制物业,新事物的出现就有不同看法和争论,无论怎么争论,都要从法律的角度去解读,今天我就以《信托法》为依据来分享以下解读:以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作为公有物业管理权人出任《信托法》里的财产权委托人,不符合《信托法》第七条的规定。《信托法》第七条 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小区的共有物业及其收益、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小区的共有物业维修资金等财产,都是全体业主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们在《民法典》法律框架内管理共有物业的组织,没有任何财产和财产权利。如果不提财产信托,回归到酬金制物管的本来面目,才是合法的物管。如果要实现真正的信托制物管,那就必须以《信托法》和《民法典》为依据依法信托。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3-06

标签:民法典   酬金   委托人   财产权   本来面目   美文   业主委员会   新事物   物业管理   财产   业主大会   业主   权利   物业   小区   法律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