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欠缴物业费有没有表决权?

最近成都市一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欠缴物业费的业主在共同决定小区事务中被限制表决权进行了讨论,本人认为业主的法定权利不容剥夺,违法的自治内容从不生效,限制业主在共同决定中的表决权,既剥夺了受限制业主的共有决定权,又侵害了其他业主正常行使共同决定权。《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当一个业主大会或一个物管区域的全体业主中,有一部分业主比如一半的业主的表决权因故受到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条款的限制,剩下一半业主还能不能决定以上九大类共同决定事项?显然不可能作出任何共同决定的。善意理解,草拟限制业主表决权的人,可能是为了促使业主积极履行业主义务。却忽略了本身已经侵害了业主的法定权利。关于如何促使业主履行义务的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了这条法律规定,何须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限制业主的表决权呢?与其违法限制业主表决权,还不如在分配共有物业经营收益时加以约束,公开透明,效果会更好,自治更有成效,小区更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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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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