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相关制度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三、代表业主大会签订物业服务等合同及对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五、组织、协调、解决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六、组织研究、论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九、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六、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等有关活动;二、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日常问题;六、参与研究、论证本建筑区划物业管理实施工作中的问题;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建筑区划内物业管理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十、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财务管理制度

一、本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所有资金的收支范围按本建筑区划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二、上述资金,由业主委员会采取以本建筑区划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名义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名义在银行设立专门的财务帐户进行管理。三、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人员由一名出纳、一名会计和一名负责人共同组成,其中出纳、会计必须是具备财务专业特长的委员担任。出纳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负责帐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负责现金和帐目的吻合性。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四、全体业主在取得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五、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会议、对外工作联络及小区相关活动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500元(含本数)时,需经业主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六、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七、在财务总结年度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建筑区划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资金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一、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三、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和水、电、气等供用合同等对外行使权利的,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自行决定。财务专用章和负责人章由会计、出纳、负责人按财务制度使用印章。四、未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和授权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五、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六、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一、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造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1、建筑区划内的物业资料;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5、业主清册及联系方式;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7、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8、业主和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9、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清册;10、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11、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12、其他有关材料。二、对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三、保管档案资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5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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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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