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从裁判规则到案件结论


【律师手记】人工授精子女抚养纠纷:从裁判规则到案件结论

人工授精子女的法律地位,这是涉及人的问题,同时也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问题。现代科技的发展,在使得我们的梦想成真的同时,也给我们的传统的规则体系带来不少的问题。甚至,对原有的规则的法理基础也带来不少的震动。从根本上讲,科技的发展与固有的伦理观念之间的张力越来越凸显。

在霍布斯的《利维坦》中将自然人表述为:“言语和行为被认为发自其本身的个人。”人是实体性的存在,言语与行为受其意志的支配。这事实上将自然人与法人相区分。而关于自然人还有一个定义,那就是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根据这一概念,我们似乎就可以引出人工授精所出生的人,即基于人工授精而出生的人应该也属于自然人的范畴。那么,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自然人,我们应当重新进行法律意义上的构建,而不再以“视为”的名义予以处理。

当然,作为一份判决书,它不会考虑到这么多的问题,它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事实认定、价值抉择以及规则适用来构成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但是判决书中所要解决的社会纠纷所包含的社会问题确实值得我们铺陈深思的。在这一点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裁判规则理解与适用》对于判例的挖掘带给我不少的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1期的案例就涉及人工授精子女法律地位的问题。在这一份判决书中形成了这样的表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某男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某男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某女和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我们在遇到一个案子,之所以要去寻找相类似的案例,主要的原因还在于我们普遍认同这样一条原则——“同案同判”。而这里隐含着的逻辑是:类似的案件事实,相同的法律规范,就应该的出相同的案件结论。所以,这里的根本问题还是落实到法律适用的层面上,而法律适用则必然涉及法律解释的问题。也就是说案件结论是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的结果,而这也是一份判决书真正的创造性所在。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在法律适用与法律解释寻找案件结论的形成的过程,进而抽象出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过程中所形成的“规则”。

承上所述,我们就可以大体梳理出一份好的判决书形成的内在逻辑演进: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解释----裁判规则----案件结论。也就是说,法官是在对法律规则解释的之后形成“裁判规则”,进而得出案件结论。因而,我们在遵循“同案同判”的原则应该挖掘出“裁判规则”才是正确的姿势。法律适用所必然导致的法律解释本身具有创造性,这在某种意义上也属于法官立法。

故而,我们在阅读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1期判决书的时候,就应该有寻找“裁判规则”的意识。这一部分内容主要集中于判决书“本院认为”的部分。对于这一份判决书,或者更具体的说,从“本院认为”的部分,我们能够抽象出什么样的裁判规则?我们可以做这样的分析,其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是时间要素;其二,“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这是事实要素,既包含“一致同意”,又包含“人工授精”;其三,“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这是结论要素。

而且,上面所涉之要素,只要稍加变动,就会形成不同的解释结论。例如,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同居关系存续期间会怎么样?还比如对于“一致同意”的认定,同意的形式有很多,就像在这个案子中“实施人工授精时,某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这是不是就可以视为“同意”?从中我们就可以看得出,这些要素的变动,是可能形成不同的裁判规则,进而影响到案件结论。

那么,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7年第1期判决书而言,我们可以抽象出这样的裁判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采用人工授精所生子女,虽然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但实施人工授精时,配偶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意见;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子女,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而上述所抽象的裁判规则事实就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与解释。

人工授精所引发的问题还有更多,伦理观念上的颠覆,对传统的法学理论的变革带来不小的挑战。立法的滞后性将司法放置在风口浪尖之上。1997年就已经涉及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但是到现在立法几乎没有予以回应。这是令人倍感遗憾的问题。此外,我们如何能够在一份好的判决书挖掘更多的对我们有益的东西,还丰富我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与理解,同样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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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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