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律师手记」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下设案由,这也是近十几年最为活跃的案由之一。在此,笔者仅就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展开讨论。当然,这个问题首先涉及的是有关法院管辖的问题,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如何理解,在司法实践中尚无定论。


事实上,合同履行地已经形成一个理论体系,同时影响着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理论与实践。从实体法的角度讲,合同履行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全面的、适当的完成合同债务,使债权人实现其合同债权的给付行为和给付结果的统一。因而,合同履行地则是指债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地点(具体明确的一个特定地点或特定的一个地域范围)。其特点为:其一,当事人约定优先;其二,法定次序其次;其三,履行地具有多样性


确定合同履行地具有重要的实体法上的意义,对于司法实务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合同履行地是判断合同当事人有无违约行为的依据;第二,合同履行地是判断由谁承担合同履行风险的依据;第三,合同履行地是认定合同价款或报酬的依据;第四,合同履行地是合同履行费用大小和负担的依据。而对于程序法来说,合同履行地是确定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依据之一。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18条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有比较完整的一般表述,《民法典》第511条也基本承袭了这个规定。


但是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最新的司法解释专门就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作出规定,因而,我们需要结合司法实践来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对此,(2016)最高法民辖终30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合同履行地就是合同义务的履行地,应该依据争议的合同义务来确定。陈灵康与广业钢铁公司、广业控股公司、金先根之间因《投资协议书》产生的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以及陈灵康在该借贷关系中已经履行相关款项支付义务的事实业已经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民终字第2775、第2776、第2777、第2778、第2779号民事判决确认。陈灵康在本案的诉讼请求是请求广业钢铁公司等各被告连带偿还陈灵康借款本金及利息。故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陈灵康为接受货币的一方


(2017)最高法民辖终245号民事裁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从最高院的判决中,我们大体上能够看得出司法实践之中对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则的理解与适用,从中我还能看到在民事诉讼中,所谓的合同履行地多以特征履行地为原则,实际履行地为补充的确定原则。而所谓的特征履行地则是指首先确定反映特定合同特征本质的义务,才能确定其义务履行地,而该反映特定合同特征本质义务的履行地即为确定管辖依据的履行地


作为律师,越是深入案件之中,越发现理论的重要性。没有理论,就难以高度与深度的参与到案件之中。而由司法实践提炼出来的理论,则更具有可操作性,可以丰富与发展理论。由点及面,由面及体,由体到多维,唯有如此,我们才可以获得提升,否则只能是法律里的小民工,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重复劳作。

展开阅读全文

页面更新:2024-04-28

标签:货币   实体法   所在地   案由   合同   借款人   司法解释   美文   手记   当事人   民事   纠纷   司法   义务   特征   民间   理论   律师

1 2 3 4 5

上滑加载更多 ↓
推荐阅读:
友情链接:
更多:

本站资料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与我联系,QQ:4156828  

© CopyRight 2020-202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71396.com 闽ICP备11008920号-4
闽公网安备35020302034903号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