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手记」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处理分析


「律师手记」工程质量保证金纠纷处理分析

在建设工程实务中有“两期一金”,指的就是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保修)金。这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容易混淆。笔者今年办理了几起涉及质量保证金返还纠纷的案件,这几乎可以算是建设工程纠纷之中留在最后一个阶段的纠纷。在此,笔者还是以质量保证金的问题为中心内容展开讨论。


质量保证金,也就是我们在实践中所称的质保金,它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扣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而这里的“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而缺陷责任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从中我们能够看得出,质保金的返还时间与缺陷责任期挂钩,但不影响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继续承担保修义务


而且,从质量保证金的概念中,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以下几个结论:其一,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两年,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应当将质保金返还给承包人。第二,对于质保金的返还期限本着“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质保金返还期限,应当按照缺陷责任期的规定确定返还期限。第三,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质量保修期未满,承包人仍有免费保修义务


(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工程质量保证金问题的裁判。双方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质量保修期为: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为5年;3.土建工程为1年;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线、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量保修金:保修金为合同造价的4%,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保修费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金按土建、安装、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价比例乘以保修金分别无息退还承包人发包人在各自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其他保修项目仍由承包人负责,直至保修期满后无息退还


(2020)最高法民终483号民事判决书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注现为《建工司法解释一》第1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的,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首先,因三建公司概括主张工程款,此种情况下应认定其在主张工程款的同时包括了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按双方合同约定的4%计算,数额为18702526.74元(467563168.44×4%=18702526.74元)。其中,地下车库、幼儿园的工程造价为30613357.32元(29262938.83元+1350418.49元=30613357.32元),因商业裙楼造价包含在1#、2#、3#、4#、11#、17#楼住宅楼工程造价中,工程造价无法准确区分。一审法院按瑞恒公司鉴定的每栋楼的工程造价除以该楼栋的建筑面积得出每平方建筑面积造价,再乘以商业裙楼的建筑面积。这里需要注意质量保证金本身就是在应付工程款中扣留的一定比例,因而其实际上仍是应付工程款的一部分,只是在被“特定化”的时候赋予其他的法律意义。


其次,缺陷责任期内的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与保修期内质量保修义务存在不同。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质量缺陷修复义务,保修期内承包人承担的是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与保修期没有必然联系,发包人不能以保修期未届满为由拒绝向承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缺陷责任期,《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虽然双方在质量保修书中对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按土建、安装、防水工程各自保修期限到期后,按造价比例乘以保修金分别无息退还承包人,但防水工程质量保证金约定部分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超过2年的期限不能认定为缺陷责任期。


第三,双方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根据关于案涉施工合同的效力及结算依据的问题分析,缺陷责任期应自凯创公司占有使用案涉工程之日即2015年4月7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6日。因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各自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在TJ-401《工作联系单》中约定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30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故凯创公司应于2017年4月20日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6815404.28元,于2017年5月6日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1810788.53元。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资金,属于工程款的一部分。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及时返还,逾期返还的应支付利息


其实,承担建设成功质量保证责任不仅是承包人的合同义务,也是其法定义务。实际上,根据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的这一事实,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又划分为:其一,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合格、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承包人应进行质量整改,发包人可以拒付工程价款,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整改合格才有权主张工程价款。其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仍应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通过旅行维修义务的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在本文之中,笔者仅是对第二种情况中的质量保证金的返还问题做了基本的探讨。其它问题只能留待以后继续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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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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