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篇502条款解读

《民法典》第502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解读:本条是对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的法律强制力。合同一经法律所承认,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法律拘束力,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生效时间,是合同在什么样的时间发生法律的约束力。“同时成立之原则”,是确定合同生效时间的基本规则,即合同成立与其效力同时发生。

合同生效时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合同生效的一般时间界限,是合同依法成立。这里的“依法”,是指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一致的。二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时间发生法律效力。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经过公证后生效,则在公证后合同生效。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合同,应当办理相关的批准手续。如果没有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仍然可以通过补办手续而使其生效。因此,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并不影响合同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这意味着:第一,这时合同并非无效,而是未生效;第二,尽管合同未生效,但是这些条款的效力仍然不受影响,负有报批手续义务的一方仍然应当负担履行报批的义务,继续报批;第三,负有履行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报批等手续义务,使该合同无法生效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对方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当依照前述规定处理,即该报批应当继续报批,违反报批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合同篇502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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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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