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9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无效)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免责条款无效)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读:本条是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格式条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
格式条款若为无民事行为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页面更新: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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