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有瑕疵的三种情形

一、决议不成立

和决议内容无关:该开会的决议不开会,开会没有进行表决的,开会的人数不够的,同意表决的人数不够的。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有瑕疵的三种情形

一般事项的决议,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的股东表决通过,特殊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形式(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需经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同意。(例外:对外转让股权的,是以人数为投票依据,需股东人数过半数同一。)

二、决议无效

决议已经成立,但是决议内容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例如,董事会制定了利润分配方案,方案决定1000万的利润不交税,也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直接分配给股东。

《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有瑕疵的三种情形

三、决议可撤销

1.内容违反章程规定。

2.程序无章法可撤销。例如,股东会召集程序上,10%以上股东是通过董事会、监事会直接召集股东会的。未提前15天通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决议事项。表决方式违反关联股东回避条款。决议会议通知以外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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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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