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自辩一夜情的诉讼

嫖娼自辩一夜情的诉讼

2012年5月7日,邹林在去海滨市出差,傍晚到市区游玩时看到一个“一茵情”酒吧,便走了进去。一位帅气的小哥迎上前,说道:“先生,欢迎光临。”

邹林说:“找个位置,我消遣一下。”

小哥把邹林领到6号桌前,说:“先生,您看这个位置可以吗?”

这个位置靠窗,窗外是大街,稍远一点是一个广场,广场上灯火辉煌,游玩的人特别多。邹林点点头,说:“很好,就这里了。”

服务生小哥拿着单子对邹林说:“先生,您想消费什么。”邹林接过单子看了一眼,说:“来两盘果碟,再来一杯红酒。”

不大一会儿,服务生端着一个钢盘把酒和果碟送了过来。邹林端起高脚酒杯,仔细地看着杯里的红酒,轻轻呷了一小口。邹林一边饮酒,一边观赏着窗外的美景。一位美女走到邹林的对面站住了,她长得非常漂亮,用花容月貌来形容并不为过。她微笑着对邹林说:“帅哥,我坐在这里可以吗?”

邹林心里一动,微笑着说:“有美女陪坐,不胜荣幸。”

美女“咯咯”笑出声来,“帅哥真有风趣。”她落座后,对邹林说:“帅哥,能否给小妹也要一杯酒?”

邹林向服务生招了一下手,服务生走上前来,问道:“先生,有什么需求?”

邹林指了一下对面的美女,说:“可以问一下女士,她有什么需求,尽量满足。”

服务生问道:“美女,您需要什么?”

美女指了邹林一下,说:“请给我来一杯和他一样的酒。”

“好的,请您稍等。”服务生转身离去,不大一会,用托盘送来一杯酒。美女接过酒杯,仔细看了一下,对邹林说:“谢谢小哥,你真洒脱。”

美女坐下不久,对邹林说:“小帅哥,你知道不知道这个酒吧还有一个名字?”

邹林摇头说道:“我不知道,请美女告知。”

美女发出一阵银铃般的笑声,说:“这个酒吧在我们这里又叫做‘一夜情’酒吧,凡是到这里来消费的人,大都是来寻求一夜情的。”

邹林愣了一下,说:“美女开玩笑了,哪有这个名称的,牌子上写的可是一茵情酒吧。”

美女笑了,说:“先生好好品味一下,一茵情,一夜情,是不是很接近啊。”

邹林思索了一下笑了,说:“别说,还真有点意思。”

随后,邹林和这个女人便聊起天来。时间很快,几杯红酒喝了下去,两人似乎也越唠越亲近,最后,女子说:“帅哥,跟小妹找个的地方消遣一下可以吗?”

邹林脑袋也热了,说:“你说的可是真的?”

“当然了,小帅哥如此善解人意,小妹已经有心相许。只要你愿意,15 张大票,今天晚上一定让小哥难以忘怀。”


嫖娼自辩一夜情的诉讼

邹林脑袋已经不听指挥了,他立刻把账结算了,跟着女人离开了酒吧。在酒吧后面的楼群里,这个女人带着他转了几条路进入一个住宅楼,乘坐电梯到了18楼的一个房间里。

邹林进了这个房间后,看到屋里装饰非常简单,却又非常温馨,粉红色的灯光,将室内的床铺染成一片粉色,令人不能不产生特殊的想法。

邹林与女子经过几番交谈之后,他给了女子1500元钱,两人便脱衣服上床了。两个人激情刚过,房门突然被人敲响了,邹林吓得立刻跳下床藏进柜子里。那个女人穿上睡衣走到门前,问道:“谁呀?”

门外有人回答:“派出所,治安检查。”

女子只好打开房门,几名警察进屋后,立刻发现放在床边的男人衣服和鞋子。一名警察说道:“小姐,请出示身份证。”

女子说:“我叫朱晓凤,这是我的身份证。”

警察又问道:“这些衣物的主人在哪里?”

朱晓凤说:“这是我的衣服,我喜欢女扮男装。”

警察冷笑了一声,把柜门打开,将裸体的邹林拉了出来,说:“朱晓凤,你应该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吧?”

朱晓凤傻了,她还真不知道邹林的姓名。民警把二人带到了派出所,对两个人分别询问之后,公安机关对邹林制作了《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向邹林告知公安机关拟对他的嫖娼行为进行治安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邹林在笔录上签字捺指印后,认为自己与朱晓凤是“一夜情”而不是卖淫嫖娼,不应受到治安处罚。第二天,公安机关对邹林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邹林给予行政拘留14日和罚款500元的处罚。邹林申请行政复议,公安分局经审查后对邹林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

邹林第二天向海宽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2年7月2日,海宽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海宽区公安分局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在邹林复议期间,海宽区公安分局认定朱晓凤于2012年5月7日21时与邹林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娼活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4日、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的处罚已执行完毕。


嫖娼自辩一夜情的诉讼

邹林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和海宽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不服,向海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邹林诉称:海宽区公安分局认定我于2012年5月7日21时许与朱晓凤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与实际情况不符。朱晓凤有固定的职业,不是专门的性工作者。我与她在酒吧相遇是偶然,双方因一夜情而发生性关系与卖淫嫖娼风马牛不相及。被告海宽区公安分局民警以“非法入侵民宅”方式进入私人住宅,以“暴力执法”方式将我与朱晓凤带入公安机关“非法拘禁”,以“威胁诱供”等违法行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均属于非法证据。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海宽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告海宽区公安分局辩称:2012年5月7日21时许,邹林与朱晓凤以1500元的价格进行卖淫嫖娼活动,被我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我分局根据调查结果,于同年5月8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邹林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决定。上述事实有邹林本人陈述和亲笔供词及朱晓凤的陈述、民警的证言、照片等证据证实。我分局对邹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希望法院予以维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具有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和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给予行政处罚的职权。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4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海宽公安分局认定邹林嫖娼的事实和证据充分并能相互佐证,海宽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1999]行他字第27号)中指出“卖淫嫖娼一般是指异性之间通过金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性服务以满足对方性欲的行为。”公安部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中指出“不特定的异性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本案中,邹林的行为符合不特定异性之间以金钱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特征,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原告邹林构成嫖娼的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原告邹林关于其与朱晓凤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而非卖淫嫖娼的主张,没有事实,不予支持。被告海宽区公安分局在处罚前履行了立案、传唤、调查程序,并向邹林告知了对其所作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履行了告知义务,同时将被诉处罚决定向邹林依法送达,被告执法程序符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邹林关于被告民警在对其进行询问调查过程中进行胁迫、逼供,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事实和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海宽区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履行程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原告邹林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海宽区公安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邹林不服法院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海宽区公安分局认定邹林嫖娼行为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邹林要求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嫖娼自辩一夜情的诉讼

本案中,邹林对自己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只承认一夜情,而不承认嫖娼违法之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其主要原因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答复》和公安部在《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和《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对卖淫嫖娼行为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属于应该执行的法律解释。邹林在与朱晓凤洽谈“一夜情”的事前,双方约定了性交易的价格为1500元且已经支付,双方业已经完成了性关系。公安机关认定其构成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至于邹林抗辩自己不是嫖客,朱晓凤也非职业性工作者的理由,不是卖淫嫖娼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的法定条件,其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现实中确实有许多“一夜情”的性行为违反社会伦理道德而不属于法律制裁范围的情况,但“一夜情”不是法律定义。本案中双方的性交易有明确的价款标准,属于以金钱为媒介的性交易行为。由于邹林与朱晓凤二人自述事前并不认识,双方达成性交易的基础是交易价款,因此邹林的诉讼观点不成立,被法院驳回起诉是必然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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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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