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资本与医院合作,都有哪些模式?


综合医院投资整体情况


医疗服务的投资包括投资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两大类。普遍认为,综合医院的投资规模、管理难度要大于专科医院,而盈利能力、可获得性和可复制性则明显弱于专科医院。


因此专科医院往往更容易获得资本市场的青睐,进而通过高估值融资加速扩张,形成良好的“资本-实业”正循环反馈。专科医院最为成功的案例是A股的爱尔眼科。


那综合医院在资本市场上就没有优势?其实不然,同等级的综合医院往往拥有比专科医院更大的收入和利润体量,区域垄断性更为明显,也更容易形成当地的医疗流量中心。


由于在整个医疗行业产业链中处于最强势的地位,优秀综合医院的产业链整合协同效应是最大的。


若能获取区域领先的优质综合医院,其行业壁垒更高,资源属性更强。业内普遍认为投资综合医院的价值在于资源稀缺性、区域垄断性和产业延展性上面。


有资料显示,综合医院运营得当,净利率可达10-15%,其投资模式充分体现多元化办医的诉求和特点本文主要从社会资本与综合医院的合作进行探讨。


▼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投资逻辑对比


社会资本与医院合作,都有哪些模式?

医院投资 × 模式


目前,医院投资主要有新建医院、托管和收购公立医院以及收购民营医院四种方式。下面我们就这几种模式的优劣势以及发展态势进行探讨。


由于公立医院在存量医疗资源中占据主导地位,通过合作或并购改制获取公立医疗资源应是大部分投资方的首选。


其中全资新建虽受政府欢迎,但投资风险高,较少有资本参与;而与公立医院合建新院既受政府欢迎,也可借助公立医院开拓新院,适合资本雄厚和具备供应链整合能力的企业参与;


收购公立医院即公立私有化改制阻力最大,但成功后收益最大;托管(外包)阻力更小,适合轻资产扩张。


应该注意的是,这四种模式各有利弊,投资者应当结合自身实力和目标进行综合的考量。对于集团化运作的企业,可以考虑多元化的投资模式实现稳健扩张。


新建医院。新建医院有全资新建民营医院、与公立医院合作新建医院两种,但这两种新建医院都面临较长的审批和建设流程、投资额度大、盈利周期长且风险高,但是优势在于所建医院没有历史性问题,投资者对其有更强的控制力。


全资新建医院更切合当前医疗资源紧缺的现状以及卫生财政投入不足的当地政府需求, 因此是更受政府方欢迎的一种模式,阻力相对更小。若新建的是非营利性医院,阻力会更小。


但全资新建医院对社会资本的资金量要求极高,回报周期长、不确定性风险很高,因此一般不会是社会资本的首选投资方式,仅有寥寥资金实力雄厚的保险资金、地产商以及某些具备资源大型企业/校企等会考虑这种投资方式, 并且新建的医院往往是和原有的主业有着明显的协同效应。


与公立医院合作新建医院(即目前较多的PPP合建模式)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资金优势及公共部门在政府资源、医疗资源(技术平台、医生团队)、医院品牌、医院管理经验、患者基础等方面优势,办医基础更为稳固。社会资本在这种合建中参与程度更加深入,可以充分整合公共部门办医资源。


社会资本参与PPP合建一般是寻求当地政府或优势公立医院的合作,共建新院。


这类公立医院具备政府资源、医疗资源、医院管理经验与患者基础等优质办医要素,并且有更新原有老旧医疗设备、建设新分院、建设高端院区的需求,但在当前医改政策环境下,公立三甲医院的扩张是明显受限的,因此他们也需要借助社会资本的资金优势和政策支持来进行扩张。


其中发达城市地区的主要需求是高端院区扩张和城市新区的医院资源配套;而三四线城市或县级的优势公立医院,往往财政相对紧张,其主要需求是医疗设备更新换代以及新分院扩张。


这类合作对社会资本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类似合作如三星医疗、复星医药,新建医院也以营利性医院为主。


除了与大型三级公立医院直接合作,部分上市公司也可与地方政府单独合作,地方政府往往会提供在土地、税收方面的优惠,并同意注入地区医疗资源, 如达安基因。


PPP合建医院机制图


社会资本与医院合作,都有哪些模式?


公立医院托管。新医改以来,各地政府积极探索多元化办医,推进公立医院改制,而托管是实现医院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有效途径。托管方通过改善公立医院的运营效率获取医院管理费和供应链相关利润。


由于不涉及公立医院产权,不仅政治“风险”小,长远来看也可被当作将国有资本从部分医疗服务性领域中退出的过渡措施;


另外,社会资本可以帮助处理医院不良债权问题,更新医院设备等硬件设施,缓解当地政府的财政压力,因此颇受欢迎。


就托管方的角度来看,被托管医院已是医保定点医院,同时又有自己的医疗班底,相对于新建医院培育期短且风险小,因此公立医院托管是目前社会资本进入综合医院另一比较常用的方式。


2013年上市的凤凰医疗就为公立医院托管提供了一个较成熟的模式。当然,由于政府持谨慎态度,被托管的公立医院多为经营不善且医疗技术相对薄弱的医院,因此对托管方管理或者技术输出的能力有着较高的要求。


同时,医院多要求保留原有机制,如职工身份不变,医院属性不变等,因此托管方在引入先进的管理方法和机制的同时也会遇到体制的天花板。另外,托管合同具有期限性,存在合同不续约,托管方有失去所托医院的风险。


收购公立医院(参与公立医院改制)。由于公立医院在医生资源、公众认知度等多方面相对私立医院更有优势,因此是不错的收购选择,然而政府对于公立医院的产权改革持极为谨慎的态度且目前并未对社会资本如何参与公立医院改制有明确规定,因此推进极为缓慢。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主要有四个难点。


首先,公立医院财务体系不透明,因此在对医院的估值方面会有困难;


其次,收购谈判往往要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且还需要获得医院管理层甚至是员工的支持,因此谈判周期长且谈判失败的风险高;


其三,公立医院均为非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非营利性的医院利润只能用于医院内部投资,因此入资后如何对利润进行分配(对于上市公司如何将业绩体现在报表中)成为难点。


如果采取非营利性医院转换为营利性医院的方式,医院会有两方面的风险。一是国家对非转营持既不鼓励也不反对的态度,因此政策还有不确定性,另外转换性质也意味着医院失去一些现有的福利如政策补助、税务优惠等,会降低医院的利润;


其四,国家资本退出的医院多数历史包袱重,因此经营不善;同时投资者还要应对如何保障医生权益和社会地位以留住人才等问题,后期在经营上也会有困难。


▼公立医院私有化改制的完整过程及考察能力


社会资本与医院合作,都有哪些模式?


收购民营医院。收购方一般通过资金、管理、技术或者品牌的输出来提高医院运营效率,培育期相对较短又可以保留原班医疗人才因而是目前比较常见的一种模式。


不足之处在于被收购医院大多存在历史问题,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完全贯彻投资方的运营理念和运营方式。另外,目前收购竞争激烈,大幅抬高了医院估值,也出现了一些医院所有者惜卖而投资方持观望态度的态势。


附表:

■ 社会资本进入医院产业几种模式的对比分析

社会资本与医院合作,都有哪些模式?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区别


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不按照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服务机构对患者进行检查、诊断、治疗、康复和提供预防保健、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医用材料器具、救护车、病房住宿和伙食的业务(下同)。


(二)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


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二)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药房分离为独立的药品零售企业,应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


社会资本与医院合作,都有哪些模式?


三、关于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


(一)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不得享受这项政策。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等卫生机构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如直接用于改善本卫生机构卫生服务条件的,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其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医疗机构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明其性质,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并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


上述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等。上述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等机构具体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等,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

社会资本与医院合作,都有哪些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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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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