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产,配偶能要回来吗?

夫妻一方私自抵押共有房产,配偶能要回来吗?

· 全文共2000字,阅读时长约 5 分钟

· 王昊说财富(bjryls)原创

房产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赠与、抵押还是转让,都需要夫妻两人达成一致的认知。而在某些情况下,单方面的抵押之类行为,也会最终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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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属于家庭

瑞银律所的婚姻家事服务团队,经常接到各种咨询,其中大部分都是围绕着房产的各种争议。

这是因为,房子是大多数家庭非常重要的组成。

更是离婚时候双方争夺的焦点,毕竟,房子承载着太多的价值,不是其他物品所能比拟的。

如今经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情况:明明房子是男方出钱买下的,但是在房本上却总是要写女方的名字。

这种情况甚至已经可以经常在影视剧中出现,比如说电视剧《安家》里面的卖包子老严夫妻俩,就是花费毕生积蓄给儿子买房,但是房本上写了儿媳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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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俩能够天长地久一直过下去,那么自然是房本上写谁的名字都无所谓。

一旦两人离婚,就少不了在房产归属方面进行争夺。

无论如何,这时候还是相对简单的,因为只是关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上的拥有者之间谁更有资格。

可以根据双方结婚前后的一系列行为和证据,来做出最终判决。

那么,如果两人并没有离婚,但是房产又因为抵押等原因,和第三个人产生了关系,这时候情况会有多复杂?

相关的利益纠纷闹上法庭,法院又会进行怎样的分析和判断,最终做出判决?

下面来看一下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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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面处置房产的人

1996年,一对新人正式登记结婚,成为夫妻。

2009年,丈夫吴大用在重庆市沧白路买了两套房子,都登记在自己名下。

到了2014年年末,吴大用在外面借了一笔钱,债权人和他并不是很熟,就提出需要有人或者有公司来提供担保。于是吴大用就找到了文化融资担保公司来做担保。

担保公司也担心吴大用还不上钱,就按照标准流程,让他拿出有价值的东西来进行抵押。吴大用思来想去,值钱的东西也就剩下房子了。

就这样,他和公司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规定,吴大用向文化融资公司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抵押物就是他在沧白路买的两处房产。

在合同中还附带着“配偶声明”,其中约定,吴大用身为乙方,保证自己合法拥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如果抵押物是共有财产,吴大用就必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用房子来抵押的书面证明。

签订合同之后,双方就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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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之后,到了约定的时间,吴大用并没有还上债务,而是担保公司替他还了钱,于是担保公司就返回来找吴大用要钱。

2015年4月28日,因为文化融资担保公司按照约定,已经向吴大用的债权人履行了担保责任,但是吴大用却一直没履行反担保责任,于是公司就把吴大用给告上了法庭。

公司的要求也很简单,就是让他履行反担保责任,并且请求对吴大用的那两处位于沧白路的房产,实现抵押权。

法院的判决是,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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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中另一方的反对

这时候,吴大用的妻子白秋霞表示了反对。

她认为,房子是在自己和丈夫在婚姻期间买的,所以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时签订合同的时候,自己并不知情,如今突然了解到这两处房产要被执行抵押,她认为,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资产,不应该被抵押。

因此她提出请求,要撤销法院的判决结果。

对于白秋霞的请求,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涉案的两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财产在明面上是登记在了吴大用一个人的名下。

对于这种事情,文化融资担保公司是不需要了解的,公司对于涉案房屋的抵押权的获取,属于善意获取。

因此,最终法院驳回了白秋霞的请求。

白秋霞依然不服,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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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最高院的判决

最高院就涉案房屋进行了分析,主要的焦点是,涉案房屋中有关白秋霞的部分,是否可以被公司享有抵押权。

法院认为,既然涉案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那么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子的抵押权,归夫妻俩共同享有。

这种属于共同财产的房子,在进行抵押的时候应该夫妻两个都同意,才算是有效的抵押。

不过,吴大用在签订反抵押担保合同的时候,由于有附录内容的存在,就相当于他展现给作为第三方的公司的内容,是他们夫妻两人已经经过商量,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因此,这份合同应该被认定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时符合善意、以合理价格受让以及应该登记的不动产依法已经登记等情形的,由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文化融资担保公司就是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吴大用并不具备对房屋的处分权。

不仅如此,公司还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

本身并不知情,办理手续也都符合流程,因此公司获得这两处不动产属于善意获取。

最后,涉案房屋上登记在吴大用一个人的名下,并且始终都是由他本人来进行管理。

因此,文化融资担保公司签订《反抵押担保合同》,以及办理抵押登记,并不存在主观方面的重大过失,同时获得涉案房产的抵押权也属于善意获得。

因此,法院最终判定,白秋霞的主张不能成立,涉案房屋归文化融资担保公司所有。

如果当时房产是登记在夫妻两个人的名下,那么结果将会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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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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