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以“公示”的形式警示其他学生

不能以“公示”的形式警示其他学生


9月23日,有关“复旦大学三名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开除学籍”一事引发网友关注。9月24日,复旦大学回应称,处罚公示的范围只是校内,并没有刊发在网络上,“可以起到警示其他学生的作用”。(引自今日头条推荐的红星新闻)

该不该以“公示”的形式来“警示其他学生”?这确实是个问题。

以儆效尤,没有不妥的。但用什么形式就大有讲究了。至少遵循一条基本的原则,即依法。公示来警示其他学生就没有依法。不但没有依法,而且违法。因为它没有保护被公示人的隐私权。公民的隐私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既要惩罚违法行为,又要保护违法者的隐私权,是统一的。

过去,对判徒刑的人大都游街示众,还要张贴布告。公布死刑犯时,还要在死刑犯的名字上打个红叉叉。如此而为,当时的说法,是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这种所谓的警示和威慑做法早就取消了。

学生犯了错、违了法,依法依规处理是必须的。但是不能“公示”,哪怕是在校园内都不应该。因为这是一种侵害违法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违法者也有合法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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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26

标签:以儆效尤   复旦大学   红星   违法者   形式   死刑犯   学生   布告   徒刑   校外   不妥   校内   隐私权   权利   作用   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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