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杀妻案:“嫌犯家属跪求死者家属谅解”,为何这是自取其辱?

南昌杀妻案:“嫌犯家属跪求死者家属谅解”,为何这是自取其辱?

嫌犯家属跪求死者家属

“南昌杀妻案”二审结束(将择期宣判)。然而基于案情事实的考量和一审判决(死刑)的参照,大概率还是会维持一审判决。不过庭外的一幕还是挺让人感慨的,嫌犯家属竟然跪求死者家属谅解,就观感判断应该是嫌犯的母亲跪求死者的母亲。


从某种层面上而言,我们惯常认为只有死者和死者家属才可称得上受害方。以至于即便嫌犯家属什么错也没有犯,在道德层面好像也是弱势的,这导致嫌犯家属在参与庭审的过程时也是始终抬不起头来。


可我们还是要知道,嫌犯的母亲在面对儿子杀妻的事情上应该也有“受害的属性”。但是嫌犯母亲的这个“受害的属性”却也只能硬深深承受,而不是跪求曾经的亲家母谅解自己的儿子。在这个事情上,应该是没什么商量余地的。


因为死者母亲的诉求很明确,就是希望维持一审判决,给自己的女儿一个交代。并且死者的母亲也提到嫌犯曾经在自己家住过三年,用她的话讲:“我把他当成亲儿子一样,结果他这样。”另外还提到一审结束后,嫌犯家属曾表示愿赠送她两套房产,以求得原谅,但她拒绝了。


据此而言已经很明确,死者母亲“要得就是嫌犯的命”,至于房产补偿也好,下跪祈求也罢,既然一审前没有让步,想必二审后也就不再可能让步,并且就算此时让步好像也已经无济于事。


不得不说,在“捞子心切”的事情上,我们也只能以“可怜天下父母心”的悲悯心去理解嫌犯母亲的低姿态,但是却不太认同她的低姿态。因为对于这种道德绑架式的行为,最终也只是自取其辱。


一般来讲像这种没什么大变化的案子。无论是道德审视,还是法理审视,应该都会无条件地站边受害方。并且牵涉人命的案子,受害方多半会把“讨公道”和“给交代”摆在首位,至于赔偿的诉求往往排在次要位置。


于此嫌犯的母亲跪求死者母亲谅解的行为,多半也只是自洽的实践。这里的自洽应该偏重无望,也就是已经清楚儿子难活命,所以尽最大努力把该做的都做到。这就跟很多子女在确定患绝症的父母日子不多时,带着到处旅游的补偿心理是一样的。


不过值得庆幸的是,死者的母亲并没有立马甩开曾经亲家母的手,而是选择目视亲家母的无望。说到底如果没有这场悲剧,可能这俩位老母亲已经在带孙子或孙女,可惜一人犯错,两家受难,他(她)们终将只能成为仇人。


另外嫌犯母亲“捞子心切”这事儿让亲家母去谅解,确实是有些残忍的。之所以这样讲并不在于能不能谅解的问题,而在于“能不能谅解”之间是有基本限度的。平心而论,人家的女儿都被你儿子杀害了,还要让人家谅解,这样的母亲确实也是够冷酷的。


如此评说,并不于“捞子心切”是否合理,而是作为嫌犯的母亲来讲,最要紧的是先抚慰死者的母亲才对,而对于曾经的亲家母是否选择谅解自己的儿子,但凡已经正常的交涉过,最好也就不要再用道德绑架去苛求。


一方面道德绑架注定无用,而且还会自取其辱;另一方面,儿子把人家的女儿杀害,就算民事赔偿还没有提上日程,作为抚慰也该有所表示,而非是急于用房产争取人家的谅解,在这个问题上,可能嫌犯的母亲本就没有做对。


与此同时就算死者家属的谅解可能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但是在具体的法理实践中,谅解的作用依然是很小的,尤其是在惨烈的命案中,往往量刑的轻重还在于案情事实是什么,而非是死者家属出具谅解书就能免去重刑。


人们常说法理无情,可事实上当人无情残忍到极限时,也就只有法理才能找回可见的公道。说实话,只因简单的家庭纠纷就把妻子杀害,无论怎么辩解都无法回避主观的恶性。并且事后还选择抛尸,也就是根本没有作出及时的悔过,所以很难说是“冲动杀人”。


因此死者的母亲坚持曾经的女婿是蓄意谋杀,大概也是有自己的判断。当然法理的判断更讲究证据链,并不是死者家属想让重判就重判,也并非嫌犯家属不想让重判就不重判。因此对于庭外的这个插曲,显然也只是“人之常情”,除此之外确实显得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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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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