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敏女士欲收回“赠与”姚策的房产,当前诉求方式于她不利

我相信,写下这样的题目,还不等看到内文,就会被人骂到狗血淋头,甚至可能还会有「人身之忧」。

但我还是要表达个人的真实看法,这与正确错误无关,而是事关比黄金还宝贵的“社会公正和法治精神”。

许敏女士欲收回“赠与”姚策的房产,当前诉求方式于她不利


在这起事件中,很多人都在感情用事,被未经证实、真假虚实的东西“激怒”而盲目站队,盲目站在道德的制高点上,用所谓的“正义和良知”谴责谩骂甚至攻击当事人,推波助澜,将本该限定在「私域」的纠葛演变扩展成旷日持久的「公域」话语霸权闹剧


“网暴”害死人!它让我们更清楚地认知到人性丑恶的一面。


当事人都还未从事件的漩涡中走出来,网暴又把他们虹吸进去,再次戕害一万遍,包括很多与此事并不相干的陌生人!

许敏女士欲收回“赠与”姚策的房产,当前诉求方式于她不利


言归正传。


许敏是受害最多最深的一方,从现有的事件事实来看毫无疑问。因此,她也是最博得人们的同情和支持。

遗憾的是,她在处理房产争议时的激进激烈方令人失望无语。

房子是许女士夫妻出资购买,这个没有疑问;出首付、还房贷、装修等全部的事务都是她们夫妻在操办,这个也是事实。

那个时候,姚策还是她们的“儿子”,儿子长到了该结婚的年龄,做父母的有责任和义务创造基本的条件——房子就是这基本的条件之一,年轻人结婚,没有一套合适的房子怎么行呢?

所以,这个房子,是父母对子女浓浓的爱的体现,而不是简单的商品。是一种由乡风民俗约定而成的自发行为。换成法律上的术语叫做「赠与」。

赠与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只要当事人双方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立。


赠与分有条件和无条件,给子女结婚买房子则属于“无条件”那种!(父母因为赤贫、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是不用给孩子买房子,但他们的内心会非常自责和难过!


随着“儿子”重病,才发现“儿子”的身上流着别人的血脉,而自己的儿亲生子,却在几千里之外“受苦”:无车无房、干着2000块的辅警、还养着一对儿女……


可能是接受不了过于强烈的反差吧,许女士一开始就要求姚策把房子过户到她自己的名下。但是,此时的姚策病入膏肓来日无多,过户也就不了了之。

许敏女士欲收回“赠与”姚策的房产,当前诉求方式于她不利


但许敏女士没有罢休,而是四处奔波、持续发声呼寃,博得更广泛的支持。甚至聘请知名的律师准备起诉,誓要夺回属于自己的房子。


个人愚见:

打官司是她的正当权益,法律予以支持保护。

在这件事情上,她有“滥用受害人处弱势地位而卖惨”之嫌疑。

其实,她有更理性更温和的处理方式,但她好象等不及了……


她们赠与姚策夫妻这套房子、姚策夫妻接受这套房子,无论是主体、程序、适用法律还是赠与事实,都无差错,姚策夫妻没有任何欺诈、胁迫、利诱或隐瞒重大事实的行为。赠与完全合法,应该也必须维护其效力。


现在事情有变,事出有因,属于“不可控力因素”,即便里面涉及“偷换”等刑事犯罪,也与姚策夫妻无关,那是另一个案件了。


此时许敏女士为夺房产打起官司,无疑是“受害者摇身一变成施害者”,这样“冤冤相报何时了”,陷入了奇怪的循环圈跳不出来!


而且,这是一个纯粹的民间民事纠纷,怎么会可能转变成“刑诉”?实在弄不懂(网上看到的传闻,说律师有信心将“民诉”变为“刑诉”,不知真假)。

许敏女士欲收回“赠与”姚策的房产,当前诉求方式于她不利


许敏夫妻是受害者,但在这件事上,处理得过于激进激烈。


如果不受舆情的干扰,许敏即使作为原告方,也将面临大概率败诉的结局!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是否签订赠予合同,只是关系到是否属于单方赠予,而只有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我个人更倾向于许女士变更诉求:

追讨房屋首付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追索房屋月供款及同期银行利息;

追索房屋装修款;

放弃房屋的产权。

因为,产权人姚策已死,房屋产权权属要重新分割和确定。如有遗嘱继承的,以遗嘱继承为优先;如无遗嘱继承的,按法定继承顺位继承。无论哪种于许女士都不利。


一声叹息。曾经最亲近的一家人,因为狗血剧情而撕逼,如今对簿公堂、反目成仇。


可惜,可怜,可悲!


(申明:文章由作者原创,个人观点、一家之言,不喜请轻喷。拒绝网络暴力,从键盘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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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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