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四日傍晚,刚下过雨,有香港巿民在一商场附近的草地上,发现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包食盐往地上撒,当时草地上有几只蜗牛,被盐撒中,很快因脱水而死,只剩下空壳。
有人上前询问,该男子表示蜗牛“危害生态”,所以要消灭它们。一市民不满该男子的行为,将这一幕拍下来发到了网上。
随后,香港油尖警区动物罪案警察专队经过调查,于昨晚约7点,在尖沙咀拘捕了该男子,原因是涉嫌残酷对待3只蜗牛。警方在该男子家中搜到了他“犯案”时所穿的衣服和鞋子,将其带走。
据了解,男子今年26岁,是香港理工大学计算机科学系的博士。
2018年起,香港警方将部分刑事调查队人员调配至专责处理虐待动物的刑事调查专队中,即为“动物罪案警察专队”,编制每队约5人至6人,他们都接受了专业调查虐待动物案件的训练,目前,全港22个警区均设有“专队”。
警方称,非常重视及绝不容忍所有残酷对待动物案件,又表示这是严重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判处2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16.6万人民币)+监禁三年。
根据香港《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法例》,残酷对待动物属严重罪行。
残酷对待动物行为包括残酷地打、踢、恶待、折磨、激怒或惊吓动物,或因胡乱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种作为而导致任何动物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一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万港币+监禁3年。
查了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发现一些在实践过程之中可能产生问题的地方:
可以看到,《条例》对于宰杀动物用作食用目的网开一面,但对于控制公害、保证自身和其他社会成员的健康,却没有提供相关的例外。
这就可能出现显失公正的情形:
如果发现小区公园里有非洲大蜗牛在传播疾病、啃食花木危害公共利益,一把盐下去杀死了蜗牛,犯法,可被处以三年监禁。
如果发现小区公园里有肥美的非洲大蜗牛,为了满足自己的口腹之欲,抓起来做成盐焗蜗牛,没事,符合制作食物这一例外。
第一种情况显然比第二种更加符合公共利益,但却被评价为犯罪,这不得不说是立法方面的不科学、不严谨之处。
再者,本文对于「动物的定义过于宽广,会导致相关立法缺乏期待可能性。按照《条例》中的定义,苍蝇、蚊子和「小强」也属于受法律保护、不得残酷对待的动物,这样一来,售卖杀虫剂岂不是在提供犯罪工具?各种驱虫广告、生活小窍门,岂不是在传授犯罪方法?
这样一来,其实就违背了法律的「期待可能性!,用大白话来说,就是这样的立法会导致人人自危,不知道自己怎么做才能当一个守法公民,这样的立法不可取。
第三,《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受到英国上世纪初期动物保护法律影响,但当时英国相关法律
主要是在保护马匹或者其他用干骑乘、驱使的家畜。对此,香港爱护动物协会的福利部副总监候
安娜曾经援引过相关文献加以说明:
的确,从《条例》的部分表述来看,这部法律较多地考虑到了马匹和其他家畜的福利问题,从立法者的原意来看,未必涉及无脊椎动物的福利。(例如条例强调禁止「残酷地打、踢、恶待、过
度策骑、过度驱赶任何动物或残酷地使任何动物负荷过重或残酷地将其折磨、激怒或惊吓!动
物,这类表述似乎更加适用于马、牛、驴等家畜。
这样看来,似乎不宜机械地适用《防止残酷对待动物条例》来处罚控制有害生物的情况,也难怪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网民和内地网友的一致惊诧了。
写在最后:
这件事情,一定要香港的政府部门,比如环保署出来,出来告诉大家遇到这种蜗牛和类似有害生物,举报给谁,让谁来管。当然咯,如果真可以举报蜗牛,恐怕一到下雨电话会被人打爆。
而且,这个当事学生,也应该要拿起法律武器,状告相关部门和环保组织,追究他们在宣传和正确行为引导方面的失职,没有告诉市民如何正确消灭有害蜗牛,按照自己受罚的程度加倍索赔。
香港自称发达的法治社会,不能既不告诉市民正确方法,又要在市民用自己方法之时说他违法。而且,既然对待市民无意间的犯法如此严格,那么市民对于政府疏忽失职的追责也应该同等严格。
反正既然那地方喜欢拿法律条文来为难人,那么就大家用法律玩到底。
页面更新:2024-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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