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湖北大学梁艳萍教授发布不当言论”的反思!

“言论自由”是有前提的,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存在的基础,“言论自由”也一样,必须建立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比如,我们说“诈骗是一种犯罪”,源于“诈骗的本质就是其言语与事实不相符”,通过“编造虚假的语言来实现其违法的目的”。所以,言论本质上就是行为的一部分,而行为可以随意吗?如上,以“言论自由”来辩解“不当言论”,是一种“掩盖犯罪”的借口。

教育机构(包括学校、培训、讲座、论坛等等)与公共媒体(包括影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等),其工作行为的本质就是言语。如果这些机构的言语不受约束,也就等于其行为不受约束,后果不堪设想!

职业性质的界定模糊,导致职业行为没有原则,是当今社会最大的问题之一。“湖北大学梁艳萍教授发布不当言论”这句话本身,就是一个问题。教授的工作特点就是“言论”,没有当与不当之分,只有守法与违法之别,这与其它职业人的行为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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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湖北大学梁艳萍教授发布不当言论”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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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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