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书日读(8)之《虞夏书·尧典(8)》

【尚书日读(8)】之《虞夏书·尧典(8)》

尚书日读(8)之《虞夏书·尧典(8)》

【原文】肇十有二州,封十有二山,浚川。

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

流共工于幽洲,放驩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咸服。

【《尚书正义》译解】(舜既摄行帝位,出行巡守后)开始分置十二州,每州以一大山为镇,殊大者十有二山。疏通州内之河流川,使水通利。

依法用其常刑,使罪行恰当,刑不越法。用流放之法宽宥五刑(五刑虽有犯者,或以恩减降,不使身服其罪,所以流放宥之)。五刑之外,更有鞭刑,作治官事之刑;有扑作师儒教训之刑。其有意善功恶,则令出金赎罪之刑;若过误为害,考其本意非故意者,则缓纵而赦免之;若怙恶不悛,终行不改者,则一定要刑罪之。舜又告诫百官说:“敬之哉!敬之哉!这刑罚之事,最应该忧念之哉!”令众官勤念刑罚,不使枉滥也。

流徙共工于北裔之幽州,放逐罐兜于南裔之崇山,窜三苗于西裔之三危,诛殛伯鲧于东裔之羽山。行此四罪,各得其实,而天下皆服从之。

【《书集传》译解】帝舜始划分天下为十二州(冀、兖、青、徐、荆、扬、豫、梁、雍、幽、并、营),每州封表一山,以为一州之镇,共封十二山;疏导十二州之河流。

示人以常刑(常刑,即所谓墨、劓、剕、宫、大辟,五刑之正也),以对待元恶大憝,罪之不可宥者。对那些罪行稍轻(虽入于五刑,而情可矜、法可疑,以及亲贵勋劳不可加以刑者),施以流放之刑以宽宥;鞭刑作为官府之刑;夏楚之刑作为学校之刑。罪之极轻,虽入于鞭扑之刑,而情法犹有可议者也,可以赎刑。过误造成不幸,可直接赦免之。仗恃行恶,屡教不改,虽当宥当赎,亦必刑之也。舜说:“钦哉,钦哉,用刑一定要谨慎啊!”此可见圣人好生之本心也。

流放共工远去北方的幽洲,禁锢驩兜于南方的崇山,不得他适也。驱逐禁锢三苗到西方三危之地,拘囚鲧在东方的羽山,处置四凶之后,天下皆服其用刑之当罪也。

【今译】划分十二州以祭祀野,封土以祀十二名山,疏浚而后以祀名川,完成巡狩之功。

以在衣服冠履上用不同颜色画象之法,施行象征之刑,作为主刑;以流放之法宽宥犯罪,以代替五刑;以鞭笞为办理公事而犯错误者所用之刑;以榎楚为不服从教育者所用之刑;可以用金来赎刑。

凡过失造成不幸灾害,可直接赦免。有恃而犯,且始终怙恶不悛,则必处刑。敬慎呵!敬慎呵!要忧恤刑法,严酷会伤害人呵!

于是流放共工到幽州,流放驩兜到崇山,窜逐三苗到三危,流贬鲧到羽山,而后来死在那裹。判处了这四罪,普天下都心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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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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