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出台的《退役军人保障法》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
退役军官自主择业安置方式从2001年开始实施,直到《退役军人保障法》颁布实施,军龄满20年的师、团、营级军官退出现役时可以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安置,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转业军官由机关、群团组织、职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对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以及功臣模范、烈士子女、有参战经历、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军人,安置时予以倾斜。
对自愿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应当安排相应的领导职务,德才优秀的可以提职安排,其配偶和子女可选择在原符合安置条件的地区安置。
企业接收转业军官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编制计划,根据本人志愿进行分配,企业安排管理或者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并给予两年适应期,其本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或者有固定期限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违约解聘、辞退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页面更新: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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