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6月1日施行,侵权赔偿上限提升10倍

新《著作权法》6月1日施行,侵权赔偿上限提升10倍

文 | 卢旸

侵权赔偿上限提升10倍,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将“类电作品”等描述修改为“视听作品”,合理扩张广播权……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6月1日起施行。新《著作权法》大幅提高了侵权违法成本,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扩大了保护范围。作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及有关权益的法律,新《著作权法》针对互联网时代提出的挑战给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网络主播不能随便翻唱了

《著作权法》涉及作品作者、传播者、使用者的切身利益。而现代社会中,每个人都可能是《著作权法》下的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人民音乐出版社总编室副主任李烨说:“《著作权法》贴近人们的生活,社会关注度高,与时代发展结合得也非常紧密。”自1991年6月1日施行以来,《著作权法》每十年就有一次修订。继2001年、2010年两次修订之后,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著作权法》修订充分反映国家对著作权的重视程度,对音乐出版来说是积极信号。”上海音乐出版社副总编汤家芳表示,《著作权法》修订后,上海音乐出版社第一时间修订了合同模版。比如,“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及其他视听作品”“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这次修订中,统一改称为“视听作品”,对此合同模版做了相关修订。

距离上一次《著作权法》修订已经十年。十年间,音乐作品的传播渠道和文化产业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近年来短视频成为社交媒体突破瓶颈的新增长点,也深刻地改变着音乐行业。“音乐+视频”成为音乐内容传播的主流。小鹿角智库发布的《中国音乐营销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月,TikTok在世界范围的月活达到了近6.9亿,而抖音在中国的日活跃用户已超过6亿。小鹿角智库首席分析师董露茜表示,短视频平台给音乐行业在消费场景、传播途径方面都造成深远影响。

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相关产业带来商业成就的同时也带来巨大挑战。4月10日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三十年暨新著作权法实施”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秦元明分享了新《著作权法》在司法中可能会面临的一些问题。他表示,在整个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件占70%以上,2020年知识产权案件大概有46.6万件,其中著作权就有31.3万件,超过了70%。但在著作权案件中涉互联网的著作权案件又超过70%,这给著作权案件诉讼和司法带来难题。

结合互联网时代提出的挑战,新《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保护进行了全方位强化,以降低权利人的被侵权风险,并对权利人提供更完善的维权手段和法律保障。比如,新《著作权法》对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修改,回应了当前较为突出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侵权问题,以后网络主播未经许可翻唱、挂播他人作品,将纳入权利人广播权的规制范围。

唱片公司也有了广播表演获酬权

新《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备受音乐行业关注。第45条规定,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国际上,录音制作者已经广泛地被赋予了广播和表演获酬权。作为现代唱片业收入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对音乐公司的发展壮大、培养艺术家、创作新的音乐作品起到重要作用。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副总干事马继超在第八届中国国际音乐产业大会上介绍,2018年,全球广播权和表演权收入占全球唱片行业收入的14%,2019年收入占全球唱片行业收入的12.9%(26亿美元)。2019年全球广播电视台支付的音乐使用费为4亿欧元,广播电台支付的音乐使用费为8亿欧元。欧洲表演权收入占到行业收入的20%。“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是唱片产业十多年来呼吁的一个结果。”马继超表示,这将极大地促进音乐产业发展。

新《著作权法》施行前,我国只有词曲权利人有广播权及机械表演权获酬权。而录音制作者仅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出租权。修订意味着录音制作者,如唱片公司,也能通过公播音乐和现场演出、广播及网络直播等场景使用的音乐获得合法酬劳。“以前获酬权与唱片公司没有关系,这对唱片公司、版权投资人来说很不公平。新《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品广播和表演获酬权,对音乐投资人来说是非常好的保护,也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星外星唱片公司总裁周小川说。

侵权赔偿上限提升10倍

随着著作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全国作品著作权登记量总体呈现稳步增长趋势。据国家版权局统计,2020年全国共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3316255件,同比增长22.75%。而著作权维权一直以来存在举证难、索赔难,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等问题。“维权成本太高,获得补偿却非常有限,导致企业在维权方面带有消极性。”瑞鸣音乐制作人叶云川表示,虽然小型音乐公司非常需要法律保护,但是有限的精力不得不投入在创作内容上,无法承担维权成本。星外星唱片公司总裁周小川表示,公司法务团队整理材料、取证、起诉……一套程序下来历时1到3年。虽然官司基本都能胜诉,但是所得赔偿很低,有时连律师费、公证费都包不住,维权并不是为了通过诉讼获利,而是建立更广泛的合作,引起行业对著作权保护的重视。

新《著作权法》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侵权及违法成本,解决“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新法规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计算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与此同时,“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0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赔偿。”与旧版《著作权法》相比,侵权赔偿上限提升10倍。

“提高法定赔偿数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些条款在具体落实中虽然需要时间,但是对行业起到‘指挥棒’作用,让侵权人有所忌惮,也让权利人维权意识增强。”李烨说。“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对侵权者有震慑作用,侵权行为将有所收敛。”汤家芳说,新法在执行过程中仍需要磨合、调整,出台司法解释等。作为音乐制作人,叶云川希望磨合过程不要太过于漫长,否则将消耗创造者的热情。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摄影、美术等形式的著作权,音乐著作权的情况非常

复杂。比如,涉及民间音乐的著作权难以厘清,很难界定。对于民间音乐保护,法律尚没有详细规定,缺少可操作性的具体条款。“音乐创作采用民间音乐旋律,改编后变成自己的作品,将音乐遗产私有化,会出现很大的问题,与民族音乐的传承发生冲突。”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社长张伯瑜表示,民间音乐以流传变异的方式自然传承。涉及民间音乐著作权时,相关部门应格外谨慎,征求民族音乐家意见,分清个人创造与音乐遗产之间的关系。“改编使用民间作品涉及到的权利人比较多,相互关系复杂。”李烨说,由民间音乐改编的作品如果被过度维权,将使得正规的权利使用者在使用民族音乐素材时畏手畏脚,这对民间音乐的传承将造成严重损害。她希望,新《著作权法》在执行过程中,把握好保护著作权与鼓励作品创作、传播之间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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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更新:2024-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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